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在2003.06.03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江蘇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6.03
  • 實施時間:2003.08.01
於2003年6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一、車輛被盜後,原車輛所有人或者繳費義務人應當持公安機關立案證明,及時到車籍所在地的養路費征稽機構申請停繳養路費。養路費征稽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10日內審查完畢,事實成立的,從辦理停繳養路費手續下月(年繳車從下年度)停繳納養路費。被盜車輛返還車主的,車輛所有人或者繳費義務人應當自車輛返還之日起10日內到養路費征稽機構辦理恢復運行手續,依法繳納養路費。
二、車量因火災等原因導致滅失的,車輛所有人或者繳費義務人應當枝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的註銷登記手續,及時到車籍所在地養路費征稽機構辦理車輛註銷手續,停繳養路費。
三、車輛所有人或者繳費義務人以車量被盜、滅失等為由,騙取養路費征稽機構同意停繳養路費的,按照逃繳養路費的車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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