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1.12
  • 實施時間:2012.02.01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2日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在國有的湖泊、灘涂等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未依法取得水產養殖證的,或者擅自變更養殖證許可的生產範圍和場所的,責令限期十五天內拆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第二項修改為:“(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漁具,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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