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為規範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精神,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經2019年5月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省水利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時間:2019年6月14 日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與監管我省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共同負責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閱卷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基礎科目和各專業科目的命審題組織及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和省水利廳分別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水利工程專業命題專家的選派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確定合格標準、公布考試結果、核發合格證書。
二級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具體命題、考務工作委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執業資格考試與註冊中心承擔,省人事考試中心參與。
第三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和《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考試分2個半天。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省水利廳負責。
第五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結合我省特點自主命題並組織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可組織行業協會或者大專院校,按照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並結合我省實際編寫考試輔導用書,但不作為考試指定教材。
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具體考試日期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設區市的標準化考點學校,若應試人員數量較少時可統一設在省會城市。
第七條 報考及免試部分科目條件分別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十三條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已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一個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的,可免考基礎科目。考試合格後,核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九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按專業類別分別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用印。
第十一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我省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格審查要求,實行考前資格抽查和考後資格審查相結合的模式。應試人員在報名時應承諾報考信息真實且符合報考資格,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資格審查部門應加強對學歷、從業經歷等考試資格條件的審核。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須經發改、財政等行政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試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四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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