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是江蘇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農規〔2023〕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工作,我廳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綠色通道和聯合體試驗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修訂了《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月10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工作,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主要農作物品種綠色通道和聯合體試驗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聯合體成員單位應為省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且有相應作物育種能力的單位。
第三條 每個聯合體成員單位不少於5個,自願組成並確定1個牽頭單位和1名試驗主持人。聯合體牽頭單位(以下簡稱“牽頭單位”)負責聯合體試驗的組織實施,試驗主持人負責試驗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牽頭單位近3年至少有1個同類型品種通過審定,有3個及以上專業從事育種和品種區域試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人為高級技術職稱。試驗主持人應具備高級技術職稱,並具有豐富的相關工作經歷。牽頭單位和試驗主持人原則上3年內不得調整。
第五條 聯合體組建時,每個成員單位均應有自有品種參加試驗。參試品種應符合《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同一生態區只能參加一個渠道的品種試驗,第一育種者須為聯合體成員單位,報審時不得更改育種者。
第六條 在同一作物的同一生態試驗區組,一個法人單位只能參加一個聯合體;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單位、同一企業的控股子公司等不能參加同一聯合體。
第七條 每個聯合體只能開展1組試驗,每組試驗參試品種數不少於5個,不多於15個。
第八條 聯合體試驗申請者應當向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品審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聯合體試驗申請表;
(二)聯合體試驗牽頭單位及主持人資質材料;
(三)聯合體合作協定;
(四)委託試驗合作協定;
(五)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
聯合體組建時應提交以上所有材料;組建後應每年提交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聯合體成員或試驗承擔單位中途變更的,須重新簽訂相關合作協定並上報省品審辦。
牽頭單位負責材料提交,每年2月15日前提交稻、玉米、大豆、棉花申請材料,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小麥申請材料,過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聯合體合作協定由聯合體成員單位簽訂,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有效期不少於3年,須經所有成員單位蓋章。
第十條 委託試驗合作協定由牽頭單位與試驗承擔單位及相關鑑定檢測單位簽訂,有效期不少於3年。
試驗承擔單位應具有穩定的試驗用地、儀器設備、技術人員等。
抗逆性鑑定、DNA指紋檢測機構應與我省區域試驗一致;品質檢測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或者我省區域試驗指定的檢測機構承擔;轉基因成分檢測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須符合《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要求,參照省區域試驗實施方案制定,確保試驗設計、主要內容、相關要求與省區域試驗一致。
第十二條 省品審辦對聯合體試驗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3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者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同意其開展聯合體試驗,並納入省品種試驗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試驗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聯合體試驗實施方案的要求實施試驗。
第十四條 聯合體試驗參試品種的DUS測試由育種者自主實施或委託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測試機構開展。
申請者自主進行DUS測試的,應當在播種前30日內,將測試方案報江蘇省種子管理站。省種子管理站對DUS測試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樣品和測試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抽查驗證。
第十五條 聯合體試驗品種標準樣品由牽頭單位在品種生產試驗階段按照當年相關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實施方案規定的要求統一提交。
第十六條 牽頭單位應該嚴格審核品種參試條件、品種選育報告、承試單位條件、試驗設計布局、試驗操作質量、報審材料等,定期組織開展區域試驗、生產試驗考察,檢查試驗質量、鑒評品種表現,並形成考察報告報省品審辦。牽頭單位應定期組織承試人員開展試驗技術培訓,提高試驗質量。聯合體試驗應自覺接受種子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完成當年試驗後,牽頭單位撰寫試驗總結報告,稻、玉米、大豆、棉花於12月15日前,小麥於7月15日前將總結報告提交省品審辦審核,並提交區試總結會審議。
第十八條 對於完成試驗程式的品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將品種審定申請書、各試驗點數據、抗逆性鑑定報告、品質檢測報告、匯總結果、DUS測試報告提交省品審辦,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種於2月15日前提交,小麥品種於9月15日前提交。
第十九條 聯合體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牽頭單位要建立聯合體試驗信息檔案,保證試驗數據可追溯。
試驗信息檔案包括品種參試申請、試驗實施方案、試驗原始數據、試驗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條 聯合體牽頭單位對試驗實施過程的規範性和試驗質量的可靠性負責,對試驗操作不規範、管理不到位的試驗承擔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試驗基本條件有明顯缺陷、未按試驗方案實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試驗承擔單位,終止試驗程式,取消承試資質。
第二十一條 聯合體成員單位、鑑定檢測單位、試驗承擔單位及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按照《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試驗產生的費用由聯合體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蘇省農業委員會2017年7月18日印發的《江蘇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聯合體試驗實施細則(暫行)》(蘇農規〔2017〕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