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8.02
- 實施時間:1995.08.02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按照《條例》執行;《條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比較原則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作為監督機構,對省管轄的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監督的下級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分工監督。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作為監督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或指定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分工監督。
第四條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財產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管轄企業的國有資產依法實行行政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企業財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的原則,管好企業財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省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有企業財產管理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匯總和整理全省國有資產信息,建立企業報告制度財產統計,向省人民政府反映企業財產經營狀況;
(三)組織全省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對全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檢查,從總體上考核和評價全省企業財產經營狀況。並根據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情況提出獎懲建議,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對重大產權糾紛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監督的企業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商省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報省計畫經濟部門、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按照有關規定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應當履行報審手續;
(三)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和意見;
(四)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五)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匯報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全省性總公司對其所屬企業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商省有關部門提出監事會的人員組成,報省計畫經濟部門、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第九條 監督機構對所監督的企業派出監事會的,其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委派和聘請:
(一)監督機構派出的代表,一人可以同時擔任2至3戶企業的監事;
(二)財政部門、計畫經濟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銀行派出的工作人員,一人可以同時擔任2至3戶企業的監事;
(三)監督機構聘請的被監督企業的管理者(廠長或經理和企業財務負責人除外)和企業職工代表;
(四)監督機構聘請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一人可以同時擔任不同行業2至3戶企業的監事;
(五)監督機構在企業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聘請的1至2名代表。
第十條 監事會由不少於5人,不超過15人的奇數成員組成。監督機構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監事會主席由政府或者監督機構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廠長(經理)關於企業資產經營狀況和經營結果的報告;
(二)審查財務負責人關於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報告,評價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財務報表和資料;
(四)評價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向監督機構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
(五)研究通過報送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
(六)就廠長(經理)的要求提出諮詢意見;
(七)其他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監事會對派出的監督機構負責,並定期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連續兩年虧損的,由監事會對企業進行審查,確屬經營管理不善的,監事會可以向監督機構提出懲處建議。
第十三條 監事會及其監事履行職責時,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第十四條 監事均為兼職。除被聘請擔任監事的企業管理者和職工代表外,監事不得兼任被監督企業的任何職務,不得接受被監督企業的任何報酬。
第十五條 監督機構和被監管企業必須按照《條例》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等工作,並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確定企業的國有資產占有量。
第十六條 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確保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保值增值,依法上繳國有資產收益。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經營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須經監督機構及省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企業產權變動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國有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企業產權變動需經監督機構審查,並按照《江蘇省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
第二十條 監督機構應當選擇以下企業,明確實施監督的形式、職責和許可權:
(一)基礎產業和自然壟斷企業;
(二)重要的社會公益型企業;
(三)關係經濟發展全局的支柱、骨幹企業;
(四)其它應當監督的企業。
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出本部門、本行業需委派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構派出監事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監事會的人員、組成;
(二)職責許可權、議事規則、工作程式、費用來源以及派出單位;
(三)監事會與被監管企業的關係等。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資產的統計報告制度,並納入國家統計體系。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構要建立監事會工作檔案制度,對其委派的監事會及監事定期進行工作考核。對工作突出的監事會成員,由監督機構會同計畫經濟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計畫經濟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監督機構工作檔案制度,並根據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情況,提出工作考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機構、監事會及監事有《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所列行為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條例》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監督機構和監事會的工作規範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省國有資產管理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