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辦學活動,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教職員工,第五章 學 生,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第八章 校訓 校旗 校徽 校慶日,第九章 附 則,
序 言
江漢大學的前身是創辦於1981年的原江漢大學和華中理工大學漢口分校、創辦於1952年的原武漢教育學院、創辦於1958年的原武漢市職工醫學院。2001年10月,經教育部批准在四校合併基礎上組建新的江漢大學。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能,將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弘揚“敢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漢精神,立足武漢,面向省內外,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套用性、創新性、國際性人才,努力建設在國內有影響有特色的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保障依法辦學,體現辦學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江漢大學,簡稱江大。英文名稱為Jianghan University,縮寫為JHUN。
學校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三角湖路8號。
第三條 學校為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法律賦予的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由武漢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湖北省、武漢市共建,以武漢市為主的辦學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江漢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積極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六條 學校設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依法自主設定和動態調整學科、專業。
第七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八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九條 學校以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為主,並與多元化考試評價和多樣化選拔錄取相結合。在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第十條 學校自主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建立規範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科學研究管理制度,完善質量監控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
第十一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二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活動,提高學生的實踐套用能力。
第十三條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培養學生的創新創業精神。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促進中外教育文化交流,開拓師生的國際視野。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中共江漢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中共江漢大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中共江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落實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將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和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對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和學術機構設定及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二)決定教師職務聘任和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
(三)決定招生、學歷教育培養的標準與辦法以及教學計畫方案。
(四)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及學術道德規範。
(五)評定教學科研成果、高層次人才引進,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及教學科研獎項設立。
(六)對學術事務重大發展規劃、教學科研經費預決算及重大項目申報、對外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七)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含研究院所)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年齡在45歲及以下的委員應占一定比例。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需要,經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超過1/3的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全體會議應超過2/3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表決需超過2/3的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可設立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風建設與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可設立學院學術分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二)決定學位(含名譽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
(三)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裁定學位爭議。
(五)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三級建制,校院兩級管理,以院為基礎的內部管理體制。
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逐步擴大學院人財物及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學校對學院運行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系是學院內設的教學科研基本單位。根據學科專業需要,系可設立若干教研室。
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行政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全面負責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負責學院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
(四)負責學院師生員工管理。
(五)負責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資產。
(六)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經校黨委批准,學院設立黨組織。學院黨組織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和做好學院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可設立相應的內部組織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特聘崗位,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學校定期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工作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契約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學校加強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維護學術尊嚴,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美育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在學院等二級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設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保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超過1/3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應有超過2/3的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
學校實行學術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自主決定內部收入分配,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獎懲制度和榮譽體系制度,對為社會和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依法進行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校內有關規定對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提供服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學校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和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校園文化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困難幫助。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享有受表彰的權利。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學生工作、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學生行為規範。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會章程。
(二)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選舉學生會工作機構。
(三)收集和處理學生代表大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與學生權利相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具有學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選舉產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需超過2/3的與會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優勢和特色,發揮高校智庫作用,主動對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和武漢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與政府部門、科研機構、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廣泛合作,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科技開發與成果轉化,共建實習實訓和產業研究基地,促進產學研用一體化。
第五十八條 學校充分利用教育資源,開展成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與培訓,提升在職人員素質,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和國際學術交流,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需要,設立江漢大學理事會。江漢大學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其組成包含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和師生代表等。
江漢大學理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一條 江漢大學校友會是由江漢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誼性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江漢大學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含學校前身)登記註冊且學習過的學生或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學校授予過榮譽稱號的人士。
江漢大學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二條 江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由湖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籌措資金,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推進學校事業發展。
江漢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可以向社會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費主要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湖北省教育廳等省有關部門適當予以支持。政府保證辦學經費穩定投入並逐步增長。
第六十八條 學校成立預算工作委員會,建立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包括屬於學校所有、占有、使用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七十條 學校成立資產管理委員會,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經費、資源使用效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後勤服務保障平台建設,辦好公益性服務項目,為學校發展提供切實保障,為師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章 校訓 校旗 校徽 校慶日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訓是“立德、致用、兼容、創新”。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呈矩形,紅底白字,胡耀邦同志題寫的校名居中排列。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徽呈圓形,藍白兩色,主體圖案為“江”“大”兩漢字的變形體,上下環繞學校中英文名稱。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的第三個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校長簽發,經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共江漢大學委員會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