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區人民檢察院

江海區人民檢察院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是在1985年成立的正科級司法機關單位。1994年江門市區行政區域重新調整,該院的管轄範圍由城區變更為郊區和城鄉結合部,轄區面積共107平方公里,辦公地址位於江門市江海區勤政路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海區人民檢察院
  • 隸屬:江海區政府
  • 機構:人民檢察院
  • 分類:檢察機關
單位簡介,內設科室,

單位簡介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是在1985年成立的正科級司法機關單位。1994年江門市區行政區域重新調整,該院的管轄範圍由城區變更為郊區和城鄉結合部,轄區面積共107平方公里,辦公地址位於江門市江海區勤政路3號。該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江海區人民代表大會和江海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業務工作直屬江門市人民檢察院領導。

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與計畫財務裝備科合署辦公)
負責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協調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起草、審核院的文稿,列印檔案,處理檢察信息、機要文電和秘書事務,編髮內部刊物;組織編寫檢察工作年鑑和檢察志;聯絡人大代表,督辦領導批辦事項;負責檢務公開、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檔案以及案件材料的收發工作;負責購買、收集、管理圖書資料;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特約檢察員工作;負責該院對外的宣傳工作。
計畫財務裝備科(併入辦公室)
負責編制和落實該院統管經費和裝備的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和落實該院交通裝備、武器彈藥、服裝和財務等具體工作;負責編制和落實院各項經費的計畫;負責該院資金的核算、管理和裝備物資的購置;負責院贓款贓物的管理;負責院固定資產管理和裝備設施的維修工作以及全院辦公用品的計畫、購置、發放等工作;負責院的基建、物資設備、環境綠化、愛國衛生、房產及其它固定資產的維修、公務用車、交通安全、辦公大樓的消防安全等輔助性、服務性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該院領導班子抓好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區檢察院黨務、組織、人事、宣傳教育、勞資福利、人員培訓、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職務任免手續;協助區有關主管部門管理該院機構編制;負責該院錄用幹部的審核和報批;負責審核評定和報批該院的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負責對該院主訴檢察官的管理;負責組織爭先創優活動,承辦表彰獎勵工作;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工作;負責對該院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主訴檢察官履行辦案責任制的情況實行監督;受理該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並按照紀律處分許可權進行查處;受理該院工作人員不服處分的申訴;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制度,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
(三)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和該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負責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介入偵查和立案監督工作;結合辦案,保護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專項鬥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監外執行”情況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負責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細則、規定。
(四)公訴科
負責對公安機關和該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對屬於該院管轄的案件,提起公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不屬於該院管轄的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或移送有管轄權的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負責出庭支持公訴,並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負責公訴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細則、規定;做好案件的跟蹤、監督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工作局
負責對涉嫌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承辦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領導交辦的案件,指導和協調反貪污賄賂的偵查工作。
(六)偵查科
負責立案偵查江海區範圍內黨政機關幹部以及國有企事業幹部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款物等犯罪案件,結合辦案開展綜合治理工作;協助上級檢察機關和外地檢察機關在轄區開展偵查、取證、追贓及緝捕案犯等工作。
(七)職務犯罪預防科
負責分析和總結辦理貪污賄賂案件的情況,收集、儲存和管理經濟犯罪信息、情報;組織協調局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分析職務犯罪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在區委的領導下,負責社會化大預防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同有關係統和行業的職能部門在重大工程項目中開展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根據檢察機關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法制宣傳,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細則、規定;負責反貪污賄賂局的文秘、檔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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