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江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江川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江政發[2007]14號
  • 發布日期:2007-09-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縣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保證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堅持在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
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要聚精會神謀發展,全心全意為人民;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廉潔奉公。
第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法定序列的各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全面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處理。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的,由分管副縣長及時協調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或受縣長委託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本部門貫徹縣政府決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在履行經濟調節職能上,要做好編制和執行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決算工作。要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縣域經濟,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現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社會管理細則,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舉行民意測驗等形式,直接聽取社會各界、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縣長或副縣長代表縣政府列席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並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同時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縣長、副縣長及各工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向縣政協通報工作,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加強行政系統的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鄉鎮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必要時親自接待民眾來訪。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江川網站和電子政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條 縣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要以檔案形式下發執行。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適時督查並進行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以及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根據會議議題,確定特邀人員和列席人員。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批示和工作部署;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通過或決定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通過或決定的重大事項;通報重要情況、協調部門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監察局、武裝部負責人依法列席會議,與議題有關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緊急或重要事項,可及時召開),由縣長或縣長委託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縣長、副縣長提出,經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報送縣長審定。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研究並決定貫徹意見和措施;研究報送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研究通過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研究決定由縣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審定以縣政府發布的公告、通告;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決定的重要事項;研究提請縣委或聯席會議審議的事項;研究制定或討論通過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研究決定大型建設工程、重大支出項目;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政府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的會議精神,討論通過或研究決定人事任免事項,研究決定獎懲國家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
對政府系列副科級以上幹部的任免,要按照縣委的通知,召開縣政府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按照法律程式提交縣人大常委會任免或縣政府發文任免。
第三十五條 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集並主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及有關部門、單位、鄉鎮的負責人參加。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上周政府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本周工作或重大活動;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專項工作;協調需幾個部門、行業共同承辦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題會議,要按規定程式報批,經縣長或政府常務會議批准後召開。此類會議原則上由各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必要時可由縣政府辦公室協助組織。會議的通知及各類檔案、資料由有關部門負責起草,縣政府辦公室審定。
各部門的工作會議、專業會議,經分管副縣長批准後由部門自行召開,可邀請分管副縣長參加。部門開會所需的經費,原則上有關部門從核定的包乾經費中解決,確需財政撥款或補貼的事前報請縣長批准。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各類會議的組織安排、辦理和落實。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會議的通知、檔案、資料由政府辦公室或有關部門負責起草,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縣長或副縣長審簽。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常務會議和黨組會議記錄,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記錄。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辦公室負責整理成縣政府會議紀要,需要發檔案的以縣政府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並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向縣長或副縣長報告辦理、落實情況。
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黨組會議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下不得請假,不得遲到,不得中途退場;參會人員要關閉通訊工具;要遵守保密紀律。縣政府召開的一切會議不得發紅包、紀念品等。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發文的主要內容:傳達貫徹國家、省、市的方針、政策、指示;安排部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事關全局性的工作,向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請示或報告工作;批轉有關部門涉及重大的、全局性問題的報告;發布人事任免通知等。
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的主要內容:傳達貫徹省、市政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指示,部署有關工作,通過有關事項,批轉有關部門涉及重要問題的報告,印發縣長、副縣長講話等。
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檔案一般由縣政府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擬文,由政府辦公室按文書處理程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檔案的審簽辦法及程式:涉及重大事項、綜合性、全局性問題的縣政府檔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以縣政府名義向省、市政府呈送的請示、報告,由縣長簽發;縣政府辦公室檔案由辦公室主任簽發,但涉及重要事項或有關部門冠以“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的檔案,需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查同意後方可簽發。
第四十條 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絕密事項、緊急事項或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一條 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本鄉鎮、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然後送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減公文,屬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學習制度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模範,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領導水平,提高駕馭經濟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能力。政府黨組中心學習組每季度集中學習一次,結合實際,開展理論研討和學習心得交流,縣政府班子成員每年撰寫3篇以上學習心得或調研論文。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班子成員要認真參加縣委中心學習組活動,積極參加班子民主生活會,開展領導之間的交心談心活動,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民主生活會半年召開一次。縣政府領導要積極參加黨支部的組織生活。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每年至少有3個月時間下基層工作,並撰寫3篇以上調查報告。縣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得接受宴請和饋贈。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或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參加會議和活動,由政府統籌安排。各鄉鎮、各部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活動應事先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凡縣委、縣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要安排縣長、副縣長集體參加;凡縣委、縣政府召開的一般會議、舉辦的一般活動要安排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參加;凡鄉鎮和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舉辦的重大活動可視情況安排縣政府有關領導參加;凡鄉鎮和部門召開的一般會議,舉辦的一般活動原則上不安排縣政府領導參加。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不得擅自組織鄉鎮政府或工作人員出外參觀考察,必要的外出參觀考察活動必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同意,並經縣長批准。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和政府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的責任。
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級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條 縣政府的檔案、會議內容及其它政務活動,一般要通過江川縣電視台、江川網、江川縣政府公示欄等載體向社會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範圍視情況而定。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保密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需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要嚴格履行財務審批程式。各鄉鎮、各部門爭取到的國家或省市資金,都要向政府申報,支出時要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簽批,然後送縣長簽批;凡從縣財政撥出的資金,支出時要先經分管副縣長簽批,最後由縣長簽批。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日常工作的請示、匯報要按程式進行。各鄉鎮、部門請示、匯報工作,要先向分管副縣長請示、匯報,形成共識或工作意見後,方可向縣長請示、匯報。縣長原則上不接受未經分管副縣長而直達縣長的請示、匯報。
第五十四條 縣長外出,應在事前向市委、市政府和縣委報告。副縣長外出,事前要向縣長報告,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的地點、聯繫的辦法等有關事項告知縣政府辦公室。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副科級以上幹部因公、因私或因事、因病離開崗位,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正職2天內向分管副縣長請假,並報知縣長;2天以上須經分管副縣長批准,再向縣長請假。副職2天內向本鄉鎮或本部門正職請假,2天以上向分管副縣長請假。請假手續要及時送至縣政府辦公室,返回工作崗位後要及時銷假。
第十二章 接待制度
第五十五條 國家、省、市政府領導來縣視察工作,外縣、外地州市的領導同志、外國客人來縣考察工作,原則上由縣長或分管縣長陪同,除規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再參加。
第五十六條 一切經濟協作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前來我縣幫助協調工作的,由分管的副縣長或有關部門的領導接待。
第五十七條 各鄉鎮、各部門請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外國客人、華僑知名人士和港、澳特別行政區人員以及台灣人員,由接待單位報縣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條 各鄉鎮、各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外事活動,必須與縣政府辦公室聯繫,並在事前向被邀請的縣政府領導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江川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江政發〔2001〕8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