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又稱防洪限制水位、汛期控制水位),是協調防洪與興利的關係,確保水庫發揮防洪功能而設定的水位參數指標。
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對設計洪水、工程狀況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汛限水位的水庫,應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調整意見,報有審批許可權單位批准;對經安全鑑定為三類壩的病險水庫應組織提出降低運行水位的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汛前,水庫運行管理單位和水庫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應向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單位上報經審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匯總上報的汛限水位,並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重要水庫(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庫、水電站,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報水利部和相關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汛期:一個地區,在一年之中雨水量最大最集中的時期,是有面臨洪水的危險時期,稱之為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