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經2014年7月1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7月2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該《辦法》共16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汕頭經濟特區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已經2014年7月1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鄭人豪
2014年7月29日
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範制度腐敗,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本辦法所稱制度廉潔性評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市人民政府擬定的法規草案和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廉潔性風險,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監察機關負責制度廉潔性評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單位應當對其負責起草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負責對起草單位報送的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
第六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決策部署的;
(二)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重點領域和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人員招錄、人事任免、財政資金使用等關鍵環節的;
(三)涉及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藥品、征地補償、房屋徵收與補償、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價格調控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領導幹部公務接待、公車管理、出國(境)管理等從政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評估的內容。
第七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是否貫徹執行廉政規範,體現預防腐敗要求;
(二)是否存在違法擴張權力、減免責任的情況;
(三)是否依法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四)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與公共利益或者不同利益群體之間衝突的情況;
(五)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法、必要,是否體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
(六)設定的自由裁量事項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適當;
(七)相關行政程式的設計是否科學規範、公開公正、便民高效;
(八)立法程式是否符合《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的規定;
(九)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八條 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單位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充分調查研究,並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公開徵集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實地走訪、專家諮詢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科研院校、有關組織、專家學者評估。
第九條 起草單位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或者在立法說明中專門說明評估情況,並在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時一併附送。
評估報告或者評估情況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市法制部門對起草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立法審查過程中,應當會同市預防腐敗機構對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的立法說明中予以體現。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起草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由承辦單位送請市預防腐敗機構對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在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組織制度廉潔性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標準、方式和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未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或者其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經審查發現重大問題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將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廉潔性問題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評估建議,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市預防腐敗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可以組織評估。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發現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重大廉潔性問題的,也可以組織評估。
第十四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等工作可以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本辦法所稱制度廉潔性評估,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式,對市人民政府擬定的法規草案和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廉潔性風險,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遵循公開透明、合法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監察機關負責制度廉潔性評估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單位應當對其負責起草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負責對起草單位報送的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
第六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重大決策部署的;
(二)涉及城鄉規劃、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重點領域和行政審批、行政執法、人員招錄、人事任免、財政資金使用等關鍵環節的;
(三)涉及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人口計生、食品藥品、征地補償、房屋徵收與補償、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價格調控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領導幹部公務接待、公車管理、出國(境)管理等從政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評估的內容。
第七條 制度廉潔性評估主要依據以下標準進行:
(一)是否貫徹執行廉政規範,體現預防腐敗要求;
(二)是否存在違法擴張權力、減免責任的情況;
(三)是否依法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四)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與公共利益或者不同利益群體之間衝突的情況;
(五)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法、必要,是否體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
(六)設定的自由裁量事項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適當;
(七)相關行政程式的設計是否科學規範、公開公正、便民高效;
(八)立法程式是否符合《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的規定;
(九)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八條 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單位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充分調查研究,並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公開徵集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實地走訪、專家諮詢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科研院校、有關組織、專家學者評估。
第九條 起草單位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形成評估報告或者在立法說明中專門說明評估情況,並在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時一併附送。
評估報告或者評估情況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
(三)評估結論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市法制部門對起草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進行立法審查過程中,應當會同市預防腐敗機構對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並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的立法說明中予以體現。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承辦起草單位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由承辦單位送請市預防腐敗機構對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在審查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組織制度廉潔性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標準、方式和程式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起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未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或者其制度廉潔性評估情況經審查發現重大問題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將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廉潔性問題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評估建議,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市預防腐敗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可以組織評估。
市預防腐敗機構、市法制部門發現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重大廉潔性問題的,也可以組織評估。
第十四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等工作可以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