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人力三輪車營運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人力三輪車營運管理規定》在2007.06.12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人力三輪車營運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經2007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屆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人力三輪車營運管理,維護特區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從事營業性人力三輪車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人力三輪車營運實行加強管理、總量控制、限制並逐步淘汰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力三輪車營運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規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力三輪車營運活動的行政執法工作。
市公安、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已按規定向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領取人力三輪車營運證、標誌牌的經營者(包括個體經營者和經營單位),並經核定人力三輪車的經營年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在特區範圍內從事營運活動。
第六條 核定人力三輪車經營年限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等單位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七條 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應當採用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審定的統一車型,車輛必須符合技術安全要求。
第八條 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人員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並能適應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
第九條 人力三輪客運車載人不得超過2名,但允許隨乘12周歲以下的兒童1名;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人力三輪客運車,每次載運學生不得超過4名。
人力三輪貨運車載運貨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廂0.2米,長度前後共不得超出車廂1米。
第十條 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得轉讓、轉租、轉借人力三輪車營運證和標誌牌,不得將人力三輪車轉借或出租給他人經營。
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一條 人力三輪車經營者應當在人力三輪車明顯位置安裝人力三輪車標誌牌。
第十二條 人力三輪車運輸服務人員應當熱情服務、禮貌待客,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客貨、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和貨主。
第十三條 人力三輪車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輛完好,保證乘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的,予以取締,對查扣的無牌無證人力三輪車依法予以銷毀;
(二)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統一定型車輛或擅自拆裝、改裝統一定型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運輸服務人員營運時不按規定載客或載貨的,處以50元罰款;
(四)經營者轉讓、轉租、轉借人力三輪車營運證和標誌牌的,處以200元罰款;
(五)將人力三輪車轉借或出租給他人經營的,對運輸服務人員處以100元罰款,對經營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六)未在人力三輪車明顯位置安裝人力三輪車標誌牌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
(七)運輸服務人員在營運時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刁難乘客和貨主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請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收回該車的營運證和標誌牌。
第十五條 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收回的人力三輪車營運證,不再重新發放,由市運輸管理服務機構統一登記,定期在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私自出售、轉讓人力三輪車運輸發票的或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塗改、偽造、轉讓、轉租、轉借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拒絕、妨礙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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