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老字號協會是經汕頭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覆同意籌備成立的組織團體。本協會由汕頭市的老字號企業自願組成,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老字號協會
- 地點:汕頭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汕頭市老字號協會宗旨是:繼承、保護,服務、開拓創新老字號。發揮老字號企業主體的積極性,營造政府、企業、協會共同促進老字號的保護和發展的良好環境。維護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老字號的市場秩序,並發揮政府與老字號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並組織本協會會員申報“廣東省老字號”,“中華老字號”的品牌認定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汕頭市老字號協會(英文譯名Shantou Time-honored Brands Association縮寫STB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從事汕頭市商貿、醫藥、餐飲住宿、服務、生產加工、食品醫藥、文化等相關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全市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汕頭老字號企業,真誠為汕頭市老字號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汕頭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動汕頭市老字號企業品牌的承傳、延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汕頭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汕頭市外馬路141號新華酒店後樓3層全層。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從事汕頭市商貿、醫藥、餐飲住宿、服務、生產加工、食品醫藥、文化等相關老字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共同組建的非營利性、全市性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團結汕頭老字號企業,真誠為汕頭市老字號企業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汕頭老字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動汕頭市老字號企業品牌的承傳、延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汕頭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汕頭市外馬路141號新華酒店後樓3層全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保護及振興發展老字號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委託事項,發揮政府與老字號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代表老字號企業進行與外界的溝通、協調,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
(三)挖掘老字號品牌文化價值,組織企業展開申報“中華老字號”品牌認定工作,切實幫扶老字號企業轉型升級,開拓市場做大做強,提供貼身,高效服務,幫助解決老字號企業與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
(四)倡導自律,引導老字號企業規範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老字號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號發展信息資料;
(六)建立行業信息平台,建設出版專業刊物及網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
(七)開展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活動,為老字號企業培養人才,促進老字號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八)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扶持老字號發展的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九)組織老字號企業開展整體行銷活動、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廣、宣傳。
(十)引導老字號企業改革體制,創新機制,開拓經營,改善管理,加快發展;
(一)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保護及振興發展老字號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有關委託事項,發揮政府與老字號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代表老字號企業進行與外界的溝通、協調,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
(三)挖掘老字號品牌文化價值,組織企業展開申報“中華老字號”品牌認定工作,切實幫扶老字號企業轉型升級,開拓市場做大做強,提供貼身,高效服務,幫助解決老字號企業與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
(四)倡導自律,引導老字號企業規範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老字號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號發展信息資料;
(六)建立行業信息平台,建設出版專業刊物及網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
(七)開展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活動,為老字號企業培養人才,促進老字號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八)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扶持老字號發展的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九)組織老字號企業開展整體行銷活動、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廣、宣傳。
(十)引導老字號企業改革體制,創新機制,開拓經營,改善管理,加快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汕頭市內擁護本團體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合法經營企業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一)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老字號企業;
(二)其他與老字號相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員部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團體大會,參加本團體活動、接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標誌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含三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汕頭市內擁護本團體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合法經營企業或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一)各行業、各種所有制的老字號企業;
(二)其他與老字號相關的法人團體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員部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會員部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團體大會,參加本團體活動、接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標誌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三次(含三次)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團體活動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結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宜;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團體章程規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團體活動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結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宜;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團體章程規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團聘用專職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的約定執行。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團聘用專職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汕頭市老字號協會繳費標準
會長單位年繳納會費 10000元
副會長單位年繳納會費 5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年繳納會費 3000元
理事單位年繳納會費 1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年繳納會費 300元
會員單位一次性繳交二年會費及牌匾費共 800元
副會長單位年繳納會費 5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年繳納會費 3000元
理事單位年繳納會費 1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年繳納會費 300元
會員單位一次性繳交二年會費及牌匾費共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