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臭氧是廣東省近年來的首要大氣污染物,而氮氧化物是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之一,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臭氧污染防治工作,並把氮氧化物等臭氧前體物總量減排作為臭氧污染防治、提升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舉措,提出了推進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工作的要求。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也明確要求各地市要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汕頭市工業源排放的氮氧化物主要來源於工業鍋爐,隨著汕頭市禁燃區內燃煤鍋爐的全面淘汰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逐步淘汰,燃氣鍋爐數量將逐年增長,並逐漸成為汕頭市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因此,根據廣東省的相關要求,汕頭市結合實際出台《公告》,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動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和污染物減排,切實改善汕頭市環境空氣品質。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2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以汕府〔2022〕122號發布《汕頭市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
公告全文
一、執行範圍
汕頭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燃氣鍋爐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氣鍋爐
自2024年7月1日起,在用單台出力超過1t/h(0.7MW)的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審批新建燃氣鍋爐。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採取有效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達到本公告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顆粒物10mg/m、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如國家或廣東省對燃氣鍋爐發布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或者提出更嚴格煙氣治理、燃料管理等相關要求的,按新標準、新要求執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