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細則

2006年9月2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以市府令第88號公布,2014年11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以市府令第88號公布 2014年11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汕頭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11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汕單位和企業,私營企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實施細則;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監督管理和核撥。
地方稅務部門受殘疾人聯合會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征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各用人單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年度審核和分級管理制度。
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市地方稅務部門每年聯合發布通告,對用人單位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提出具體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持通告要求的相關資料,按地方稅收征管歸屬,送相應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審核。駐汕的中央、省屬用人單位送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
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用人單位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及其參保人數、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以及上年度殘疾職工工資的有效憑證等資料,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年度審核。
未按期辦理年度審核手續的用人單位,視同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二)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並正常繳費;
(三)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
(四)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l.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安排一名一級或者二級視力殘疾人,或者安排一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的,應當按下列公式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1.5%;
(二)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80%(本項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
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標準按實際比例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區(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核定其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核定書》,並由用人單位自送達之日起兩周內簽章確認;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年度審核的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核對要求;逾期未予確認且未提出核對要求的,視為無異議。
區(縣)核定的各單位應繳金額送市殘疾人聯合會匯總,形成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台帳後,電子文檔方式送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
市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台賬需作修改的,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書面依據交由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修改。
第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徵收,當年徵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時間從每年8月開始。
第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徵收。市、區(縣)地方稅務部門根據市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台帳,在每年徵收期內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地方稅費時一併徵收。
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統一使用廣東省財政廳印製的財政票據或者地方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
因特殊情況而引起多收或錯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單位可憑有效證明和繳款票據,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退款。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可以抵繳下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向財政部門出具證明辦理抵繳手續;無法抵繳下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向財政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條 由財政全額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滯納金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滯納金從稅後利潤中列支。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因政策性虧損、遭受嚴重災害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實有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其破產申請或者被解散、撤銷或者已經辦理歇業,且沒有經營及非經營性收入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申請減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必須超過本單位應當安排的殘疾人數的50%以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繳數額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50%。
第十二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期間,向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作出批覆通知申請單位,並及時通知財政、地方稅務部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三)殘疾人扶貧開發工作;
(四)殘疾人托養及康復服務;
(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及殘疾人生活津貼;
(六)殘疾人文體宣傳、組織聯絡;
(七)扶持助殘社會組織發展和向各類助殘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八)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九)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用於殘疾人工作的其他支出。
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市、區(縣)財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將上一年度本地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政府性基金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貪污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未經批准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金額。其中,財政全額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的,由殘疾人聯合會委託同級財政部門代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用人單位對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於每年十二月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地區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殘疾人建立勞動關係,應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嚴格履行勞動契約的約定;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及時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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