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是一部廣東省汕頭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汕頭市
- 發布文號:汕府辦[2002]46號
- 發布日期:2002-04-13
- 生效日期:2002-04-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汕府辦[2002]46號
【發布日期】2002-04-13
【生效日期】2002-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概要
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
(汕府辦[2002]4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汕頭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業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頭市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為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明確汕頭市市級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根據國家、省安全生產政策法規,以及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直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粵府辦[2001]73號)精神,按照市級各部門“三定”規定的職責範圍,制定市級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一、市發展計畫局
(一)負責將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
(三)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市經濟貿易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綜合性的地方法規、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礦商貿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將安全生產專項內容列入。
(三)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四)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職業危害、設備設施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指導、監督"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作;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和事故處理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查處;負責全市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發布全市安全生產綜合信息。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條件認證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它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綜合管理全市勞動防護用品和漏電保護器工作;協調、組織礦山救護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科研經費的統籌使用;組織推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等科學管理方法;組織、引導企業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十)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業主以及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註冊安全主任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十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市教育局
(一)擬訂全市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全市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教育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教育部門、中國小校、幼稚園、大中專院校和校辦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六)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四、科學技術局(市信息產業局)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通信與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確保全全生產信息傳送暢通。
(二)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信息技術開發套用及傳輸網路建設,協調落實安全生產專項科技經費。
(三)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五、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監督落實航空導航、水上交通、“三防”指揮等無線電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六、市公安局
(一)擬訂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對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實施對所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和劇毒物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及公路運輸通行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四)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處罰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導、監督機動車輛安全檢查和駕駛員的考核。
(五)組織開展有關道路交通、消防及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進行道路交通、火災事故及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的預防與搶救工作。
(六)負責重、特大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和秩序維護,按規定參與有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七)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七、市監察局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我市各地區、部門、系統及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機關對其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落實安全事故批覆結案中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
八、市財政局
(一)負責做好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以及其他安全生產必需經費的財政預算計畫,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和及時到位。
(二)協調處理有關部門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於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的經費。
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一)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三)承擔技工學校及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把安全教育納入技工學校的教育計畫。
十、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
(一)負責做好用地規劃中的安全防範工作,在用地規劃使用時必須同時考慮安全生產問題。審批土地時,要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地質條件,重要建設用地必須依法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從源頭上防止安全隱患的產生。
(二)核發採礦採石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對違法開採者依法查處。
(三)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一、市建設局
(一)擬訂全市建築(含裝飾,下同)、市政工程建設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建築、市政工程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建築、市政工程和燃氣經營企業的職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指導建築、市政工程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建築、市政工程和燃氣經營企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市政工程建設和燃氣經營企業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六)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二、市交通局
(一)擬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和標準,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監督管理和水上導航標誌的監督協調,以及公路超限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組織實施落實。
(六)組織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八)按規定組織、參與公路、橋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協助汕頭海事部門做好汕頭市轄區的船舶交通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九)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三、市水利局
(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河岸、海岸大堤及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二)負責全市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水利設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四)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四、市林業局(市農業局)
(一)擬訂全市林業(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林業(農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山林防火的防範檢查與應急滅火救援工作,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四)組織指導全市林業(農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林業(農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農業)系統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六)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五、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項目的審核內容。
(二)組織指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按規定組織、參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業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以及對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工作。
(四)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六、市衛生局
(一)擬訂全市職業衛生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職業衛生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監察生產經營企業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對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四)組織開展全市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活動。
(五)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六)負責全市醫療急救體系的建設和組織傷亡事故醫療救護工作。
(七)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七、市環境保護局
(一)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的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範、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環境保護預防和應急安全管理工作,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按規定組織、參與環境保護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三)承擔本局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八、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檢查、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三)組織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海洋與漁業系統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十九、市旅遊局
(一)擬訂全市旅遊業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並檢查、監督實施。
(二)組織指導旅遊企業及旅遊景區、景點管理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並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三)組織指導全市旅遊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旅遊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旅遊部門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五)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十、市城市管理局
(一)擬訂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戶外廣告、供水以及住宅區、物業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戶外廣告、供水以及住宅區、物業等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做好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戶外廣告、供水的安全管理、維修和監督檢查工作,並負責對存在隱患的整改;參與市區防汛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對城市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五)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一)擬訂汕頭市區城市管理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綜合執法。
(二)負責汕頭市區城市管理方面存在隱患的違法、違規、違章建築物和設施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工作,對其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十二、市廣播電視局
(一)負責開展安全生產和普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教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十三、市體育局
(一)擬訂全市體育經營活動、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和標準,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督促存在隱患的整改。
(三)組織開展有關體育活動及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體育活動及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整治體育場所和體育設施的安全隱患。
(五)承擔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十四、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擬訂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倆、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督促隱患整改。
(四)按規定組織、參與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並按有關規定上報。
二十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登記註冊,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申請設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或涉及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項目,在未取得前置審批的相關許可憑證(檔案)前,不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積極配合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整頓工作;對政府安全生產監察、監督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依法取消相關經營範圍或取締和吊銷其生產、經營資格。
(三)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各市級部門應認真履行好以上明確的安全生產職責,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還應按其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其它市級部門也應嚴格遵守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本系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鐵路、民航、海事、郵政、電信、藥監、氣象等國家、省駐汕部門、行業,應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