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決定

2011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6.28
  • 實施時間:2011.06.28
(2011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決定》已由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6月28日
為促進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濠江區開展行政體制綜合改革,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發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濠江區開展行政體制綜合改革工作,對於進一步加快濠江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深化特區行政體制改革、推動科學發展、建設幸福汕頭具有積極意義。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責權一致、重心下移、減少層次、分步實施、能放則放的原則,通過規範和完善行政管理職權下放的程式以及調整管理許可權、授權、委託等方式最大限度向濠江區下放行政管理職權,落實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類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權),或者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行政管理職權。監察、公安、統計系統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各項市級統籌基金和汕頭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維持現行管理體制。
前款規定由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職權,濠江區人民政府認為其中個別行政管理職權尚不具備行使條件的,由濠江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繼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行使。
四、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支持和保障濠江區行政體制綜合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干預、上收已經下放到濠江區的行政管理職權。
五、濠江區人民政府為探索大部門體制的多種實現形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權。
六、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合理調整與街道辦事處的事權關係,依法向街道辦事處下放社會管理和服務事項,推進服務前移,提升管理效能。
七、市和濠江區兩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職權交接和職責對接,確保改革規範運行、平穩過渡。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濠江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八、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以行政體制綜合改革為契機,進一步改革創新,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行政權力規範運作的制度和機制,提升公共服務效率和水平,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推進科學發展、建設法治政府探索經驗和提供示範。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濠江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本市有關規定,監督行政管理職權的下放和行使,督促同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十、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決定製定實施辦法。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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