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背景
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創建於2001年09月。建立以來,書法在藝術創作、學術研究、書法教育、對外交流和組織管理等方面都有長足的發展。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自創立以來會員成員數千名,設有秘書部、理事部、外聯部、授課部、宣傳部、文娛部六個部門。主要任務:貫徹黨的文藝路線,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傳統,在普及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書法藝術水平,關心和支持國內的民眾性書法活動,開展對會員的聯絡、協調、服務和相關書法教育的指導,開展理論學術研究;舉辦書法展覽,組織書法作品的創作與評選;開展書法教育,推動書法普及;配合黨和國家以及學院重大活動開展專題活動;維護書法藝術家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廣泛團結學院和其他高校的書法愛好者,不斷發展和壯大書法事業,切實作好黨和國家及學院聯繫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以及書法愛好者的紐帶和橋樑。
以“活躍校園文化,提高書法素養,豐富會員課餘生活,陶冶學生性情,發揚書法文化藝術”為宗旨,倡導“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精神,高喊“心繫書協,墨海同舟”的口號,積極開展內外交流活動,加強校內外書法界的聯繫,發展友好合作,為發展和促進中國書法藝術,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歷屆主席團
第一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二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三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四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五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六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七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八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九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一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二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三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四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五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六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七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八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十九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第二十屆領導
會長:
副會長: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稱為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
第二條: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是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學院團委的指導下,接受學院
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管理的學生組織。本協會是由對書法藝術由興趣的同學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機構。
第三條: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書法協會宗旨是
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書法藝術,聯繫和團結對書法藝術有藝術興趣的同學,提高廣大同學的道德、文化、藝術修養;配合學院“三字一話”的建設,活躍校園文化。
第四條:本協會承認並遵守《廣東教育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
會員
第五條:凡具有汕尾職業技術學院正式學籍,承認本協會章程,對書法藝術具有濃厚的興趣,能夠積極參加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的學生,經本人報名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本協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批評和監督本協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四)、有詢問和監督本協會財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五)、有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七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二)、加入時交納一定會員費,作為開展各類活動的經費;
(三)、接受本協會的領導,積極參加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認真學習協會指導老師傳授的知識;
(五)、自覺維護協會的信譽和形象,在廣大同學中擴大協會的影響。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法和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本協會全體會員組成,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學年召開一至三次,亦可視情況而定。大會的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民主表決方式。
第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上一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議本協會的方針政策和任務;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五)、監督本協會的財務活動;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章程的修改、理事會人事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後,在1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核批准後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集體領導制。理事會必須對會員大會和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自覺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本人自薦或集體他人推薦,經選舉產生。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包括:
(一)、執行會議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正副會長和決定各部門的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招聘工作和各項活動的開展;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組織本協會工作;
(五)、負責制定計畫總結。
第十五條: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長二至四名,設有文娛、宣傳、外聯部,各部一部長,還有各部成員。下設若干幹事;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品質端正,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校規校紀;
(二)、具有較高的工作熱情、責任感和較強的工作能力。
(三)、學習成績良好,全面發展,有一定書法專長,在學生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力;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定期向學生社團聯合會匯報工作。
活動
第十八條:本協會開展活動必須按照《廣東教育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精神,依據本協會的章程,有計畫地開展和組織。
第十九條:本協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提高”為原則,開展與本協會密切相關,有利於培養學生個性與特長,有利於提高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有利於活躍校園文化氛圍,有利於提高師範生基本技能的活動。
第二十條:本協會在組織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動前,必須提前兩周上交詳細計畫。其他中、小型活動應提前一周上交詳細計畫,並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及經費預算等,經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學院團委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出版內部刊物須經學院學生聯合會報學院團委批准並備案。
第二十二條:活動內容和形式:
(一)、舉辦各種書法講座、學習班、交流會等;
(二)、組織書法愛好者參觀藝術展覽,開闊視野;
(三)、舉辦各種書法展覽和比賽;
(四)、組織書法愛好者參加校內外書法展覽和比賽;
(五)、加強與校外書法社團的聯繫和交流;
(六)、出版書法藝術刊物。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員費;
(二)、學院有關部門的撥款;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每年向會員收取一次性會員費,員費標準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並備案。在每學年會員費中,10%的比例上繳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90%的比例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發展和會務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經費由秘書長負責管理,會員費、學院團委撥款、其他經濟來源及各項活動收支情況必須設立專用賬本登記,保存各種原始單據,並隨時接受學院團委、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檢查。每屆理事會的改選前要公布和清理賬目,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派人監督執行。凡有作假賬者,給以撤銷職務,並通報所在系。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討論和通過,報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本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