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區水產局

汕尾市城區水產局位於汕尾市城區政府大樓,成立於1988年4月18日,為汕尾市城區委、區政府的直屬行政單位,屬正科級建制。根據中共汕尾市城區委、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尾市城區區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市區委200118),2001年12月,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水產局更名為汕尾市城區海洋與漁業局。區海洋與漁業局是城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城區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城區水產局
  • 主管部門:汕尾市城區人民政府
一、職能調整
新增的職能:
1、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2、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制訂全區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利用、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漁業準入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2、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協調和指導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管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核准海洋、海岸帶的涉海工程項目。
3、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協助本區有關部門擬定陸源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實施人工魚礁區建設、監管,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4、依法實施轄區內的海域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的建設;負責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指導漁業電訊和漁船管理工作。
5、組織外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的改善、漁業產業化和漁業可持續發展,指導漁港、水產品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6、研究擬訂漁業發展技術進步措施,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教育工作,實施“科教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7、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8、負責建設和管理海洋業務系統及其基礎設施。
9、承辦區政府和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海洋與漁業局設3個職能股:
1、人秘股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事務、監察、紀檢和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秘書、檔案、信訪、保密、督辦、政務信息及行政後勤、小車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科技教育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全區漁(農)民技術職稱評聘有關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和各股、直屬單位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協調工會、婦女、共青團工作,承辦重大會議的組織,辦理文電、新聞宣傳及接待事宜,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規章制度,組織綜合性報告、複議事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2、海洋股
管理民眾海洋捕撈漁業工作,組織民眾捕撈漁業的生產及指導下作業 結構 的調整,調查了解海洋 捕撈漁業 的情況,總結經驗,並進行分類指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外海漁場和遠洋漁業的開發管理工作;制訂海域綜合開發利用的規劃和活動;組織指導開展海洋資源調查,會同漁政大隊等有關部門防止海洋資源勘探開發造成海洋傾廢污染;軵同有關部門選擇、規劃及保護海洋自然保護區;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提出海洋捕撈產業政策建設、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
3、養殖股
負責海、淡水養殖工作,指導海、淡養殖品種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品種、病害防治、技術培訓等劃歸技術推廣站);負責淺海灘涂水產養殖管理工作,調查海淡水養殖和淡水捕撈的有關情況,制訂灘涂、海岸帶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實施灘涂、海岸帶使用許可證制度,協調各部門開發利用灘涂、海岸帶的規劃和活動。
四、直屬機構—水產技術推廣站(正股級建制)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水產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草擬制定全區水產科研、技術推廣、培訓、計畫;開展水產技術、培訓、諮詢服務;組織漁業項目和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負責漁業健康養殖技術指導、示範及管理和病害防治;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區水產技術推廣隊伍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
五、直屬行政單位—廣東省漁政總隊汕尾城區大隊(副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國家和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擬訂區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與漁業生產秩序。
3、組織實施本區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本區34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登記及五等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5、負責本區漁港水域 的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及海事調解。
6、負責本區漁業準入、持證捕撈、持證運輸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檢查監督。
7、負責監督本區海域的持證使用、海洋傾廢、漁港水域防污、排污傾廢、漁港危險品裝卸、漁船進出港簽證以及漁業無線電管理。
8、依照授權,對本轄區60馬力以下漁業船舶的營運進行檢驗和安全監督管理。
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掛靠單位—區漁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正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
負責全區漁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工作和試驗區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試驗區的主任由區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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