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永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永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全市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按照市安監局的工作部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和查處工作。負責指導各區市安全生產監察隊伍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地址:江西省永豐縣政府三樓
  • 類型:政府機構
  • 發布時間:2015-11-13 10:06:20
  • 公開範圍:面向全社會
  • 信息索取號:D23260-0102-2012-0001
  • 公開時限:常年公開
  • 責任部門:縣安監局辦公室
工作職責,工作等制度,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或參與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編制全縣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落實縣政府和縣安委會安全生產工作決議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情況。
三、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工作;依法綜合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覆核結案工作;負責因工傷、亡事故認定;負責全縣安全生產案件的行政複議工作;協調和參與交通(公路、水運)運輸安全、公眾聚集場所安全、校園學生安全、旅遊安全、重大水災、重大職業危害等社會公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安全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它有關部門承擔的特種設備除外,下同)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五、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監督企業依法落實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監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綜合管理工作。
八、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備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查處工作;指導和協調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九、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推廣工作。
十、負責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等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信息。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製作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七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徵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徵求意見表見附屬檔案)。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承擔連帶責任。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制度,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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