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水利局是永泰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永泰縣水利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指導農村水利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縣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水利局
- 主要職責: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 內設機構:設7個內設機構
- 人員編制: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基本介紹,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水利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原縣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除溫泉外)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職責劃入縣水利局。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六)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省政府、市、縣政府確定的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安全飲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和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溪河的治理和開發;辦理跨縣河流協調事務;對全縣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管理監督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組織對縣本級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監督實施;指導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小水電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九)負責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仲裁縣內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負責編制並報批全縣河道采砂規劃,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保衛、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有關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財務和經濟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固定資產的管理監督;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報帳工作,承辦水利綜合統計;管理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工作;指導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承擔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科(政策法規科)
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事糾紛調處、仲裁;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域納污能力核定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負責對入河排污口設定、改(擴)建的審查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水利政策法規的諮詢、宣傳和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三)水利規劃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審查水利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報批手續;編制全縣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前期工作計畫;指導主要江河的治理與開發,組織縣級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審查小型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報批手續;組織指導城鄉防洪排澇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指導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灘涂圍墾、鄉鎮供水、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縣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四)水利設施管理科(安全監督科)
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和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安全運行;負責水利行業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和技術改造設計審查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指導水利安全生產事故預案編制;指導水利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
(五)農村電氣化科
指導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能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3千千瓦以下農村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
(六)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主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七)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開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監測預報;組織對縣本級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監督實施,指導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原掛靠在縣水利局的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改為內設機構,不再單獨設定。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建立局際協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節約用水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我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擬訂城市節水規劃和政策,負責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水工作。
(四)水電站生產運行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電站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的審批;縣經濟貿易局負責水電站的併網運行和年度發電量調控計畫的管理,並負責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工作。縣水利局、縣經濟貿易局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督促水電站大壩管理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共同做好水電站的安全運行和度汛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地下熱水(溫泉)管理的職責分工。 縣水利局負責對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利用等工作進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礦產資源(含地下水)的勘查、開採進行監督管理;青雲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全縣地下熱水(溫泉)的統一規劃、協調和綜合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會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永泰縣城市總體規劃和永泰縣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制定縣域內地下熱水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統籌全縣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