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縣國土資源局是永新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縣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有關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五)管理全縣土地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負責土地定級、確權、登記、發證、動態監測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地籍管理的各項技術規程。
(六)管理土地資產,負責全縣土地徵用、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儲備收購和交易工作;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實施;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管理全縣土地和礦業權,會同縣有關部門制訂全縣土地、礦業權市場、管理措施,規範土地、礦業權市場的行為;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組織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工作。
(九)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
(十)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重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評估的確認。
(十一)擬制全縣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土地、礦產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和省、市、縣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徵收、協收任務。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國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