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永平縣有關水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監督實施;負責擬定全縣水務工作的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有關水務方面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縣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規劃和專業規劃;擬定全縣中長期和年度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及防洪、抗旱排澇、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
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三)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建設節水防污型社會。
(四)根據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擬定全縣
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
(五)負責全縣供水、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供水、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維護、改造、管理;負責自備井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與指導;負責縣政府所在地管網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對縣政府所在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區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監督管理。
(六)負責組織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
(七)負責縣政府所在河道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負責有關水務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轄區內水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協調鄉鎮之間的重大水事糾紛,配合查處重大水事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九)負責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編制水務行業建設項目資金計畫,對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管理、監督。
(十)負責全縣水務
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初審轉報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水務基本建設;對水務基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湖泊、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一)負責全縣農村水利工作。負責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鄉鎮、村供水、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編制
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防治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的行政管理及管護範圍內砂石資源等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水務行業的科技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五)指導全縣水務行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全縣城鄉防汛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搶險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對機關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督辦;承辦目標管理、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信訪、接待、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辦公資產管理、機關財務等工作;組織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重大會議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擬定和審查;組織編寫全縣水務行業大事記;負責機關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工作;負責水務行業科技信息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務行業財務計畫;組織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水務行業各類專項資金及費用的徵收、使用、調度與銜接;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全縣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負責全縣水務系統內部財務管理、監督;負責人事幹部管理(含離退休人員管理),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水務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下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組織指導水務行業職工隊伍繼續教育培訓及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工作;承辦出國(境)人員政審、選派、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水務行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務行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申報、套用和技術推廣;統一管理水務行業科技情報工作;組織水務系統科技外事活動;承辦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局黨支部、紀檢和水利學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政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
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負責擬定地方水務工作政策和法制建設規劃;
負責水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調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制定水務改革方案;負責水務行政執法的指導監督工作;協調並仲裁部門間、跨鄉鎮的重大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水政監察大隊、小水電日常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防汛抗旱股(承擔永平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全縣河道、湖泊和河口灘涂的行政管理;負責河道工程建設項目的評估、審查、報批,采砂許可證的核發;組織指導河流、河灘、河堤河岸的整治與綜合開發;
負責全縣水環境治理規劃和實施;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區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落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對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對重要河流湖泊實施統一監控和調度;組織對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導城市防洪工作;參與其他自然災害的抗災救災工作;負責永平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事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供排水股。
負責全縣供水行業管理和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縣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價格核算的組織與論證;負責城鄉管網供水管理和城鄉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對進入城鄉供水系統(含二次供水設施、戶內管道設施)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城鄉建設中的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指導、監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排澇的指揮調度與協調;組織實施城鄉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工作;負責城鄉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城鄉建設中的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管線改、擴、建工作;負責城鄉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監督檢查。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