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陸聯運收入的核算

水陸聯運收人的核算是指對水陸聯運收入的帳務處理。水陸聯運指貨物從起運地到目的地全程運輸由航運企業和鐵路局聯合完成。
如鞍山經鐵路到大連,經海運到上海,又經鐵路到杭州。水陸聯運運雜費的收款方式,有“起收”和“到收”兩種。屬於一次收清全程運雜費的聯運貨物(煤、生鐵、鋼及鋼鐵材料、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水泥、化學肥料、糧食和鹽等九大類整車物資),一律由水路起運港或鐵路起運站一次“起收”(一般不收目的地的雜費)。水路和鐵路間的清算在第一換裝地點清算。不屬於一次收清全程運雜費的聯運貨物(即零擔或非九大類物資),由水路和鐵路按下列辦法分別收取運雜費:(1)從水路起運到達鐵路時(即水—鐵),水路段的運雜費,由起運港“起收”,鐵路段的運雜費由目的站“到收”。從鐵路起運到達水路時(即鐵——水),則鐵路“起收”,水路“到收”。(2)從水路起運經過鐵路又到達水路時(即水——鐵——水),水路的前段、後段運費均由起運港“起收”,中段的鐵路運雜費,由鐵路接運的第一換裝站將鐵路段的運雜費、填入聯運票據內,加蓋車站日戳,由目的港向收貨人核收。從鐵路起運經過水路又到達鐵路時(即鐵水——鐵),鐵路的前段、後段運雜費均由起運站起收;中段的水路運雜費,由水路接運的第一換裝港將水路區段的運雜費填入聯運票據內,加蓋港口日戳,由目的站向收貨人核收。水路和鐵路對不屬於一次收清全程運雜費的清算,在最後換裝地點清算。
水鐵聯運,從甲港起運,經水運到乙港,換乘鐵路運輸到丙港並一次收清全程費用。甲港向發貨人收款,計入本港收入和代收的水、鐵運費和換裝費時,借記“進款往來”科目,貸記“裝卸收入”、“聯運及代理往來—一海運企業”科目。海運企業根據甲港報送的“營運收支日報”及所附單據,計入本企業營運收入和暫收的後段運費、換裝費時,借記“聯運及代理往來——甲港”科目,貸記“運輸收入”、“聯運及代理往來—乙港”科目。乙港根據運單,向海運企業扣收本港換裝收入和鑼路運費時,借記“聯運及代理往來—海運企業”科目,貸記“裝卸收入”、“聯運及代理往來—鐵路運輸企業”科目。若水一鐵一水聯運,從甲港起運,經水路到乙港,換裝鐵路到丙港,又經水路到丁港,一次收清全程運雜費。起運港甲港向發貨人收取全程運雜費(不含丁港)。乙港根據運單,向海運企業扣收本港換裝費收入和以後各段水、鐵運雜費時,借記“聯運及代理往來——海運企業”科目,貸記“裝卸收入”、“聯運及代理往來——丙港”、“聯運及代理往來——鐵路運輸企業”科目。丙港根據運單,向乙港扣收本港換裝費收入和次段運費時,借記“聯運及代理往來—乙港”科目,貸記“裝卸收入”、“聯運及代理往來——內河企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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