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類衛生(fishery hygiene)凡供食用的水產品(包括鮮售和加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黃鱔、甲魚、烏龜、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種貝類均應鮮活銷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2.含有自然毒素的水產品,如:鯊魚、鮁魚、旗魚必須去除肝臟;鰉魚應除去肝、卵;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應剔出集中妥善處理,因特殊情況需進行加工食用的應在有條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處理前必須先去除內臟、皮、頭等含毒部位,洗淨血污,經鹽醃曬乾後安全無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廢棄物應妥善消毀。
3.凡青皮紅肉的魚類,如鯉魚、參魚、鮐魚等易分解產生大量組胺,出售時必須注意鮮度質量;在不能及時鮮銷或需外運供銷時應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鹽醃製,以保證食用安全。
4.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5.凡因化學物質中毒致死的水產品均不得供食用。
6.凡蟲蛀、赤變、脂肪氧化蔓及深層的水產品不得供食用。
基本介紹
- 作者:鄭志傑
- 職稱:院長
-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心血管內科
- 貢獻: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