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水泥行業準入管理,依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有關規定,制定《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8月24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1〕406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審查、監督管理、附則4章1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附 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1〕406號  
根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規定,為規範準入公告管理,便於社會監督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單位)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和《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一式2份,並提交電子文檔)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1.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2.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  
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泥行業準入管理,發揮先進企業的引導和示範作用,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依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水泥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保持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覆核、查驗和公告,並動態管理公告名單。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水泥生產線所屬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布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具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標準規範的生產線,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設施;
(四)符合《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和《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要求;
(五)按規定淘汰落後產能;
(六)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具備以上條件的水泥生產線所屬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屬檔案)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准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檔案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審批和驗收檔案複印件;
(六)採礦權證複印件,或長期供貨契約及供貨方採礦權證複印件;
(七)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礦山企業);
(八)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九)化驗室合格證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檔案;
(十)能源審計或能效評價檢驗測試報告(年耗標準煤5000噸及以上的企業);
(十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通過驗收的證明檔案;
(十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證明檔案;
(十三)生產線運行情況。
第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及時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應當對照準入條件,明確建設布局、建設條件、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產品質量、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責任以及淘汰落後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開展覆核。
符合準入條件的水泥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後,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產線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每年開展一次自查,並形成企業自查報告。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自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企業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和環保等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2月28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進入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已經公告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後產能。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四條 對公告企業在投融資、技術改造、兼併重組、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政府採購和招投標優先選擇公告企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水泥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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