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釋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2011.2),第三十二條[釋義]:
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類人工建築物的總稱, 主要包括:
(1)水平階(帶)、魚鱗坑、梯田、截水溝、沉沙池、蓄水塘壩或蓄水池、排水溝、溝頭防護設施、跌水等構築物;
(2)骨幹壩、淤地壩、攔沙壩、尾礦壩、谷坊、護坡、護堤、擋土牆等工程設施;
(3)監測站點和科研試驗、示範場地、標誌碑牌、儀器設備等設施;
(4)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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