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的規定

1986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6月1日國家計量局、水利電力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計量局, 水電部
  • 頒布時間:1986.06.01
  • 實施時間:1986.06.01
(1986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86年6月1日國家計量局、水利電力部發布)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現對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根據電力生產、科研和經營管理的特殊需要,在業務上屬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按計量法第七條規定,由水利電力部建立本部門的計量標準,並負責檢定、管理。根據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授權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對所屬單位的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水利電力部門的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接受國家計量基準的傳遞和監督。
二、在業務上屬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其電測、熱工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考核,由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的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考核合格後使用;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它單位管理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量局主持考核合格後批准使用。
三、在業務上屬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授權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局負責對其計量工作檢查、指導。
四、水利電力部門管理的用於結算、收費的電能計量儀表和裝置,按照方便生產、利於管理的原則,根據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授權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局對其考核檢定人員,建立和執行計量規章制度及檢定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屬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用於結算、收費的電能計量儀表和裝置,以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電能計量儀表和裝置的檢定、管理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五、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在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中,可根據需要開展修理業務,其工作受有關人民政府計量局檢查、指導。
六、水利電力部門計量檢定機構被授權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人員,在有關人民政府計量局監督下,由水利電力部門組織考核、發證。在此規定發布之前,水利電力部門已進行的考核有效。
七、水利電力部門要對授權檢定的計量工作加強管理,保證結算、收費電能計量儀表和裝置的準確。當用戶對計量準確性提出質疑時,應負責認真查處。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局按計量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八、水利電力部門所屬供電單位與其它部門用電單位因電能計量準確度發生的糾紛,先由上一級水利電力部門會同對方主管部門進行第一次覆核調解。對第一次調解不服的,可向雙方再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第二次調解。對調解後仍未達成一致的問題,由相應的人民政府計量局主持仲裁檢定,以國家電能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電能計量標準檢定的數據為準。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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