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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利標準化工作,結合實際,我部對《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水國科[2003]54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9年4月2日
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治水方針和“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有效破解水旱災害、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損害和水環境污染等水問題,規範水利標準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結合水辣簽挨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準是指水利行業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管理、水旱災害防禦、農村水利水電、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水文、信息化、技術套用等領域。水利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等領域,可以制定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水利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制、實施及監督管理。水利部料頁腳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範、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管白漿簽槳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利標準化工作主要任務包括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開展水利標準化研究,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化有關政策制度、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和計畫,組織編制、實施水利技術標準並進行監督。
第五條 編制水利技術標準應遵循“確有必要、管用實用”的原則,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徵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第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腳嘗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參與水利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其活動,開展水利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水利技術標準在國際上的套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以下簡稱“主管機構”)。水利部有關業務司局是有關水利技術標準的主持機構(以下簡稱“主持機構”)。水利技術標準編制的第一起草單位是主編單位。水利部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是水利標準化工作的技術諮詢組織。
第九條 主管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水利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組織制定水利技術標準體系;
(三)組織制定水利技術標準項目的年度計畫;
(四)指導水利技術標準編制工作;
(五)對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組織開展水利技術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
(七)組織開展水利技術標準國際化活動。
第十條 主持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向主管機構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畫建議;
(二)負責推薦主編單位;
(三)指導本專業領域標準編制工作,負責所主持標準的編制質量、進度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主持標準工作大綱和送審稿的審查;
(五)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的解釋;
(六)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監督與成效;
(七)負責組建本專業領域專家組。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立汗拒少負責組建編制組,把關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技術水平,落實保障措施;
(二)組織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三)全面負責標準編制的質量、進度和經費使用,確保標準的準確性和適用性;
(四)承辦標準解釋;
(五)跟蹤標準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水利標放樂整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標準體系、標準項目的技術審查與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標準類別
第十三條 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對保障人阿微頁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水利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對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可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第四章 標準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構依據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複審結論,提出年度立項要求。主持機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組織提出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報主管機構審核。主管機構組織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審,提出年度立項計畫建議,報部批准後方可立項。
第二十條 對未納入現行標準體系但屬當前工作急需的標準,由主持機構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建議,經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和審核,報部批准後履行立項程式。
第二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並具備標準編制所需的人員、設備及相關條件。參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修訂類標準應優先選擇原主編單位。
第二十二條 標準第一起草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解決標準編制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其他主要起草人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五章 標準編制
第二十三條 水利技術標準編制可分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和報批四個階段。等同採用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時,可採用徵求意見、審查和報批三個階段。標準的局部修訂可採用審查和報批兩個階段。制定類標準編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修訂類標準編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標準起草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編寫標準編制工作大綱(見附屬檔案2);
(二)主編單位組織召開大綱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三)主編單位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五條 標準徵求意見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持機構辦理徵求意見檔案,並通過紙質、網路等多種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個月;
(二)主編單位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處理,形成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4)等送審材料,必要時應附專題報告。修訂類標準應提供新舊條款對比說明。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審查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組織召開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二)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協調一致性;標準技術內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關鍵技術指標的來源和依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等;
(三)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送審材料,形成報批材料。
第二十七條 標準報批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管機構組織體例格式復讀、英文翻譯審查;
(二)主管機構組織召開報批稿審定會;
(三)主編單位根據審定會意見修改完善報批材料;
(四)主管機構履行報批發布程式。
第二十八條 各階段審查(定)會應成立專家組,實行專家負責制。相關要求如下:
(一)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及相應的業務能力,且有從事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或審查經驗;
(二)專家選取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專家組人數7~9人,成員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組長應由行業內技術帶頭人或知名專家擔任;
(四)國家標準審查(定)會應邀請水利行業外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參加,行業標準審查(定)會鼓勵水利系統外專家參加。審查(定)會應遵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客觀、公正、恰當地給予評價。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充分討論和協商,並提出結論性意見。如需表決時,須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專家同意方可視為通過。審查(定)會應設專人記錄,並形成有明確結論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構辦理行業標準發布公告或將國家標準報批材料行文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發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行業標準由水利部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的發布時間為水利部批准時間,開始實施時間不應超過其後的3個月。
第三十二條 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AAA-BBBB,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TAAA-BBBB,其中SL為水利行業標準代號,AAA為標準順序號,BBBB為標準發布年號。
第三十三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由主管機構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出版單位負責。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機構的授權許可,不得從事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活動。
第三十四條 標準編制過程實行重大變更報告制度。標準名稱、主要內容、編制單位、主要起草人、編制進度等發生變更時,主編單位應提交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重大變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經主持機構審查同意後,報送主管機構審批。涉及經費執行變更的事項應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主編單位、主持機構和主管機構應妥善保存標準編制過程中的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建立相應檔案。各階段電子材料應通過標準管理信息系統上傳。
第六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六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須履行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推薦性標準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利技術標準的宣傳培訓、貫徹實施和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跟蹤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跟蹤評估情況對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複審結論應作為修訂、廢止相關標準的依據。
第四十條 跟蹤國際標準,加強我國水利技術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動我國水利技術標準在國際上套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加入國際標準化組織,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工作和領導職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參與制定和科學借鑑國際標準,將我國具有技術優勢的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將適用於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推進我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編制及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構應加強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標準化建設,負責組織建設標準化信息平台,增強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及服務能力。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水利部反映水利技術標準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可以舉報、投訴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水利部應當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六條 違反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履行標準化工作職責,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
第四十八條 鼓勵並積極引導多渠道、多方式籌措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標準化人才培養。
第五十條 鼓勵重大水利科研項目與標準制定相結合,對水利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及時制定標準,推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一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推薦參加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
第五十二條 對標準編制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和進度嚴重滯後,且整改不力的主編單位,主管機構可採取取消編制資格、暫停標準申報等措施。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水利部發布的《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水國科[2003]546號)和2010年9月水利部發布的《水利技術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細則》(水國科[2010]351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4月3日印發
附屬檔案1: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建議書
附屬檔案2:水利技術標準編制工作大綱
附屬檔案3:編制說明
附屬檔案4:《標準名稱》意見匯總處理表
附屬檔案5: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重大變更申請表
(七)組織開展水利技術標準國際化活動。
第十條 主持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向主管機構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項目年度計畫建議;
(二)負責推薦主編單位;
(三)指導本專業領域標準編制工作,負責所主持標準的編制質量、進度和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主持標準工作大綱和送審稿的審查;
(五)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的解釋;
(六)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監督與成效;
(七)負責組建本專業領域專家組。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建編制組,把關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技術水平,落實保障措施;
(二)組織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三)全面負責標準編制的質量、進度和經費使用,確保標準的準確性和適用性;
(四)承辦標準解釋;
(五)跟蹤標準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水利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標準體系、標準項目的技術審查與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標準類別
第十三條 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工程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水利行業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在特定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水利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對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可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七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八條 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第四章 標準立項
第十九條 主管機構依據現行標準體系和標準複審結論,提出年度立項要求。主持機構結合業務工作需要,組織提出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報主管機構審核。主管機構組織標準化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審,提出年度立項計畫建議,報部批准後方可立項。
第二十條 對未納入現行標準體系但屬當前工作急需的標準,由主持機構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建議,經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和審核,報部批准後履行立項程式。
第二十一條 主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並具備標準編制所需的人員、設備及相關條件。參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修訂類標準應優先選擇原主編單位。
第二十二條 標準第一起草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的有關規定,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解決標準編制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其他主要起草人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五章 標準編制
第二十三條 水利技術標準編制可分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和報批四個階段。等同採用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時,可採用徵求意見、審查和報批三個階段。標準的局部修訂可採用審查和報批兩個階段。制定類標準編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修訂類標準編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標準起草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編寫標準編制工作大綱(見附屬檔案2);
(二)主編單位組織召開大綱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三)主編單位編寫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五條 標準徵求意見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持機構辦理徵求意見檔案,並通過紙質、網路等多種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個月;
(二)主編單位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處理,形成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4)等送審材料,必要時應附專題報告。修訂類標準應提供新舊條款對比說明。
第二十六條 標準審查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編單位組織召開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由主持機構主持;
(二)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協調一致性;標準技術內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關鍵技術指標的來源和依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等;
(三)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送審材料,形成報批材料。
第二十七條 標準報批階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管機構組織體例格式復讀、英文翻譯審查;
(二)主管機構組織召開報批稿審定會;
(三)主編單位根據審定會意見修改完善報批材料;
(四)主管機構履行報批發布程式。
第二十八條 各階段審查(定)會應成立專家組,實行專家負責制。相關要求如下:
(一)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及相應的業務能力,且有從事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或審查經驗;
(二)專家選取應遵循迴避原則;
(三)專家組人數7~9人,成員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組長應由行業內技術帶頭人或知名專家擔任;
(四)國家標準審查(定)會應邀請水利行業外相關專業領域專家參加,行業標準審查(定)會鼓勵水利系統外專家參加。審查(定)會應遵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客觀、公正、恰當地給予評價。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充分討論和協商,並提出結論性意見。如需表決時,須有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專家同意方可視為通過。審查(定)會應設專人記錄,並形成有明確結論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構辦理行業標準發布公告或將國家標準報批材料行文報送國家標準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國家標準的立項、審批、編號、發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行業標準由水利部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行業標準的發布時間為水利部批准時間,開始實施時間不應超過其後的3個月。
第三十二條 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AAA-BBBB,推薦性行業標準編號為SL/TAAA-BBBB,其中SL為水利行業標準代號,AAA為標準順序號,BBBB為標準發布年號。
第三十三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由主管機構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出版單位負責。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機構的授權許可,不得從事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活動。
第三十四條 標準編制過程實行重大變更報告制度。標準名稱、主要內容、編制單位、主要起草人、編制進度等發生變更時,主編單位應提交水利技術標準編制項目重大變更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經主持機構審查同意後,報送主管機構審批。涉及經費執行變更的事項應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主編單位、主持機構和主管機構應妥善保存標準編制過程中的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建立相應檔案。各階段電子材料應通過標準管理信息系統上傳。
第六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六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須履行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推薦性標準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利技術標準的宣傳培訓、貫徹實施和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跟蹤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跟蹤評估情況對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複審結論應作為修訂、廢止相關標準的依據。
第四十條 跟蹤國際標準,加強我國水利技術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動我國水利技術標準在國際上套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企業等加入國際標準化組織,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工作和領導職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參與制定和科學借鑑國際標準,將我國具有技術優勢的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將適用於我國國情的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推進我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編制及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構應加強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的標準化建設,負責組織建設標準化信息平台,增強標準化工作監督檢查及服務能力。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水利部反映水利技術標準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可以舉報、投訴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對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水利部應當告知處理結果,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六條 違反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四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履行標準化工作職責,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
第四十八條 鼓勵並積極引導多渠道、多方式籌措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水利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利標準化人才培養。
第五十條 鼓勵重大水利科研項目與標準制定相結合,對水利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及時制定標準,推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一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以及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推薦參加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