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的意見》是水利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2月11日
- 文 號:水國科[2020]16號
- 發布日期:2020年02月14日
簡介,概況,全文,一、總體要求,二、明確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與定位,三、提高團體標準發展質量與水平,四、推進團體標準推廣套用,五、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管理,
簡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進一步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促進水利團體標準有序發展,規範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民政部關於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和《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近日,水利部制定印發了《關於加強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概況
《意見》共包括總體要求、明確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與定位、提高團體標準發展質量與水平、推進團體標準推廣套用、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管理等5個章節18條。
《意見》提出,今後一段時間,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圍繞“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增加水利標準的有效供給,提高水利團體標準編制質量與管理水平,促進水利技術創新,滿足水利市場發展和創新需求,為新時代水利改革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意見》明確,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培育一辯汗棵葛批具有影響力的團體標說歡槳準制定主體,制定一批與政府主導制定標準實施協調配套的團體標準。在水利科研、設計、產品和服務等領域,形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
《意見》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團體標準的監督檢查,各水利社會團體應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團體標準化,不斷提高團體標準對水利改革發展的支撐能力和水平。
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促進水利團體標準有序發展,規範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關於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標委聯〔2019〕1號)和《水利部關於修訂印發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水國科〔2019〕112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圍繞“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危捆影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增加水利標準的有效榜趨供給,提高水利團體標準編制質量與管理水平,促進水利技術創新,滿足水利市場發展和創新需求,為新時代水利改革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科技創新。鼓勵水利社會團體開展科技創新,將創新成果及時融入團體標準,促進科技成果標準化、產業化,提升核心競爭力。
2. 適應市場需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自主制定,自由選擇,自願採用,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3. 促進協調合作。鼓勵社會團體之間開展溝通合作,聯合開展團體標準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共同研製發布標準。
4. 加強指導監管。加強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化活動的指導與監督,完善團體標準編制、茅符店辣管理和實施的監督機制,引導團體標準依法有序發展。
(三)總體目標
逐步健全和完善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培育一批具有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制定一批與政府主導制定標準實施協調配套的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獲得社會廣泛認可,在水利科研、設計、產品和服務等領域,形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推進優勢特色領域標準國際化,推動水利科技進步,支撐水利改革發展。
二、明確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與定位
(一)團體標準管理與制定主體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協調,水利部有關業務司局負責本專業或職責範圍內的團體標準的技術指導。
鼓勵具有法人資質、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工作能力的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等水利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工作。
團體標準制定應充分調動會員、相關企業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團體、會員單位和有關企業共同制定發布標準。
(二)團體標準發展定位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境狼灑同制定的標準。鼓勵社會團體承接以市場為主體,不適宜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
團體標準應適應市場和創新需要,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推動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
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制定高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三)團體標準制定範圍
水利社會團體應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團體標準編制,充分發揮本團體會員及相關方的專業優勢。
三、提高團體標準發展質量與水平
(一)和恥茅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建設
社會團體要遵循國家和水利行業關於標準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頂層設計和規範化管理,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團體標準制定程式和推廣套用、實施反饋的具體要求,建立完善的團體標準編制、管理和實施監督機制。
(二)團體標準立項管理
水利社會團體應充分論證並審核團體標準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對於界定範圍不嚴格、技術不成熟、干擾市場秩序、限制市場競爭的標準不予立項。各水利社會團體之間針對團體標準立項等問題應主動溝通協調,避免重複立項。
(三)團體標準編制管理
水利社會團體要切實加強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等過程管理,適當控制參編單位和人員數量,注重標準質量,確保團體標準技術內容符合其適用地域範圍內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團體標準的徵求意見、發布等階段,應廣泛徵求行業部門、科研院所、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以保證充分聽取社會意見。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要跟蹤評價,定期開展團體標準複審,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工作,對不符合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的團體標準應及時廢止。
(四)團體標準對創新技術套用
鼓勵將具有套用前景和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制定為團體標準。在不妨礙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支持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融入團體標準。
對技術水平高、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勵將其轉化為團體標準。
積極培育團體標準的知名品牌,在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五)團體標準國際化
鼓勵水利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編制高水平團體標準,同步開展翻譯工作。推動將實施效果好,具有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推進團體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互認。
四、推進團體標準推廣套用
(一)團體標準的宣傳和信息服務
水利社會團體應加強團體標準的宣貫培訓和試點示範,多渠道宣傳團體標準,提升社會對團體標準的認知度。
鼓勵自我聲明公開團體標準信息和團體標準文本,加大信息服務力度。
水利社會團體每年應將團體標準工作進展報送主管部門。
(二)團體標準的採用
鼓勵有關單位和部門積極採用實施效果好的團體標準。
符合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要求的,水利社會團體可以申請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三)團體標準人才培養
水利社會團體應加強團體標準工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增強水利社會團體的標準化理論水平和能力,促進團體標準從業人員熟悉國內外相關行業標準技術進展,為有效開展團體標準工作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
(四)團體標準工作的多方支持
引導社會團體、企業等加大在團體標準方面的資金投入,研究推動對團體標準推廣套用、團體標準國際化等工作給予經費補助。推動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團體標準,以及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各類獎項評選範圍。
五、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管理
(一)團體自律
水利社會團體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自身建設,嚴格經費管理,嚴禁不當牟利。
水利社會團體加強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自律的團體標準信用氛圍,促進水利社會團體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
(二)社會監督
暢通社會監督反饋渠道,引導全社會參與監督。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團體標準項目進行監督。水利社會團體要認真實施團體標準監督制度,通過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團體標準內容的合法性、先進性和適用性開展評估。通過信息平台等渠道主動接受公眾對團體標準的投訴和舉報,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進行改正。
(三)行業監管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團體標準化工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並完善公眾投訴受理機制,通過信息反饋平台,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對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編號、存在不規範管理行為的社會團體,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嚴肅處理。
(一)團體標準管理與制定主體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協調,水利部有關業務司局負責本專業或職責範圍內的團體標準的技術指導。
鼓勵具有法人資質、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和標準化工作能力的學會、協會、聯合會、研究會等水利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工作。
團體標準制定應充分調動會員、相關企業的積極性。鼓勵社會團體、會員單位和有關企業共同制定發布標準。
(二)團體標準發展定位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鼓勵社會團體承接以市場為主體,不適宜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
團體標準應適應市場和創新需要,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推動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
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鼓勵制定高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三)團體標準制定範圍
水利社會團體應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團體標準編制,充分發揮本團體會員及相關方的專業優勢。
(一)團體標準管理制度建設
社會團體要遵循國家和水利行業關於標準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頂層設計和規範化管理,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團體標準制定程式和推廣套用、實施反饋的具體要求,建立完善的團體標準編制、管理和實施監督機制。
(二)團體標準立項管理
水利社會團體應充分論證並審核團體標準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對於界定範圍不嚴格、技術不成熟、干擾市場秩序、限制市場競爭的標準不予立項。各水利社會團體之間針對團體標準立項等問題應主動溝通協調,避免重複立項。
(三)團體標準編制管理
水利社會團體要切實加強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等過程管理,適當控制參編單位和人員數量,注重標準質量,確保團體標準技術內容符合其適用地域範圍內的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團體標準的徵求意見、發布等階段,應廣泛徵求行業部門、科研院所、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30天,以保證充分聽取社會意見。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要跟蹤評價,定期開展團體標準複審,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工作,對不符合行業發展和市場需要的團體標準應及時廢止。
(四)團體標準對創新技術套用
鼓勵將具有套用前景和成熟先進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制定為團體標準。在不妨礙公平競爭的前提下,支持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融入團體標準。
對技術水平高、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勵將其轉化為團體標準。
積極培育團體標準的知名品牌,在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技術創新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五)團體標準國際化
鼓勵水利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編制高水平團體標準,同步開展翻譯工作。推動將實施效果好,具有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推進團體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互認。
(一)團體標準的宣傳和信息服務
水利社會團體應加強團體標準的宣貫培訓和試點示範,多渠道宣傳團體標準,提升社會對團體標準的認知度。
鼓勵自我聲明公開團體標準信息和團體標準文本,加大信息服務力度。
水利社會團體每年應將團體標準工作進展報送主管部門。
(二)團體標準的採用
鼓勵有關單位和部門積極採用實施效果好的團體標準。
符合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要求的,水利社會團體可以申請團體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三)團體標準人才培養
水利社會團體應加強團體標準工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增強水利社會團體的標準化理論水平和能力,促進團體標準從業人員熟悉國內外相關行業標準技術進展,為有效開展團體標準工作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
(四)團體標準工作的多方支持
引導社會團體、企業等加大在團體標準方面的資金投入,研究推動對團體標準推廣套用、團體標準國際化等工作給予經費補助。推動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團體標準,以及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各類獎項評選範圍。
五、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管理
(一)團體自律
水利社會團體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自身建設,嚴格經費管理,嚴禁不當牟利。
水利社會團體加強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自律的團體標準信用氛圍,促進水利社會團體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
(二)社會監督
暢通社會監督反饋渠道,引導全社會參與監督。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團體標準項目進行監督。水利社會團體要認真實施團體標準監督制度,通過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團體標準內容的合法性、先進性和適用性開展評估。通過信息平台等渠道主動接受公眾對團體標準的投訴和舉報,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及時進行改正。
(三)行業監管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團體標準化工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並完善公眾投訴受理機制,通過信息反饋平台,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對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編號、存在不規範管理行為的社會團體,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