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利部 財政部 水辦[2004]307號
具體內容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辦發[2002]45號,以下簡稱
《實施意見》)精神,水利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以下簡稱
《定崗標準》)和《水利工程維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以下簡稱《定額標準》),並決定在各流域機構選擇部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進行試點。現將《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是《實施意見》的重要配套檔案,是水管單位合理定崗定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財政部門核定各項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之一。試點單位要做好宣傳,抓好培訓,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適用於水利部、財政部確定的中央直屬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各地自行試點的水管單位參照執行。其它水管單位可參照《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
水利部《關於發布全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聯繫市(縣)和單位的通知》(辦建管[2003]81號)公布的全國水管體制改革試點聯繫市(縣)和單位可納入各地的試點範圍。各流域機構的試點單位和試點方案由水利部、財政部確定。
三、《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所稱水管單位,是指直接從事水利工程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工程管理單位。
試點單位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做好水管單位的分類定性工作。對於純公益性水管單位和經營性水管單位,因其承擔的任務不同,應分別將其定性為事業單位和企業。對於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應視其經營收益狀況而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事業單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
四、根據分類定性和管養分離的要求,《定崗標準》只對管養分離後純公益性單位和準公益性單位中公益性部分的管理、運行、觀測等崗位進行定崗定員;對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以及供水、發電等經營性任務崗位的定崗定員,不適用本《定崗標準》,其所需崗位和人員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
五、《定崗標準》的崗位設定和崗位定員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以工作量定員"的原則確定。每類工程的崗位數量是該類工程管理單位中承擔公益性管理任務可設定崗位數的上限。
"因事設崗",是指一個水管單位在承擔的純公益性管理任務中具有某個崗位的職責時,才能設定相應崗位;否則不應設定。
"以工作量定員",是指在勞動定額分析的基礎上,按年工作量的多少合理確定崗位人員。堅持"一人多崗"。杜絕"以崗定員"和"按事定員"。
六、《定崗標準》以管理單一工程的基層水管單位(獨立法人)為對象進行定崗定員。對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的、實行集約化管理的,適用《定崗標準》進行定崗定員時,應遵循以下具體原則:
水管單位的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察以及輔助類崗位應統一設定,合理歸併。同時管理多個大中型水庫、水閘、灌區、泵站及1-4級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單位,其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及水政監察等5類崗位的定員總數,以單個工程上述5類崗位定員總數最大值為基數,乘以1.0-1.3的調整係數;運行、觀測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後累加,鼓勵一人多崗,能夠歸併的應予以歸併。
同時管理多個小型水庫工程的管理單位,其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及水政監察等5類崗位的定員總數,以單個工程上述5類崗位定員總數最大值為基數,乘以1.0-3.0的調整係數;運行管理類崗位定員按各工程分別定員後累加。
為最佳化人員結構,精簡管理機構,推進集約化管理,提倡一個管理單位同時管理多個水利工程。對於中小型水利工程,可逐步實現區域化管理,組建區域化的維修養護企業。嚴格限制新增管理單位。堅決杜絕趁改革之機膨脹管理單位數量。
七、地處偏僻的水管單位,因其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生產、生活條件艱苦,社會化服務滯後,可在現階段設定少量的工程保衛、車船駕駛、辦公及生活區管理、後勤服務等輔助類崗位。要嚴格控制、精簡輔助類崗位和人員,大力提倡和積極推進輔助職能的社會化服務。
八、《定崗標準》中未涉及的由水管單位負責管理的其他各類公益性工程或設施(如船閘等),其運行、觀測類定崗定員可參照有關規定執行,但單位負責、行政管理、技術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水政監察等類崗位及定員不得另行增加。
九、《定額標準》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行"管養分離"後年度日常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預算編制和核定的依據。洪水和其它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應急度汛、防汛備石及工程搶險費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費用及其它專項費用另行申報和核定。
十、《定額標準》為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定額標準。對準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資產比例劃分公益部分,具體劃分方法是:
同時具有防洪、發電、供水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庫工程,參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94)財農字第397號文],採用庫容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護經費分攤比例=防洪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同時具有排澇、灌溉等功能的準公益性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的規定,採用工作量比例法劃分:公益部分維修養護經費分攤比例=排水工時/(提水工時+排水工時)。
灌區工程由各地根據其功能、水費到位情況、工程管理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益部分維修養護經費分攤比例。
十一、適用《定額標準》的,要對水利工程按照堤防工程、控導工程、水閘工程、泵站工程、水庫工程和灌區工程等進行分類,按照《定額標準》的規定劃分工程維修養護等級。根據工程維修養護等級和相關的工程維修養護規程及考核標準,按照《定額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維修養護項目及其工程(工作)量。
十二、對於《定額標準》中調整係數的使用,要根據水利工程實際形態和實際的影響因素,按照《定額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調整係數,分別計算出調整係數的調整增減值,最終計算出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工程(工作)量。
十三、各試點主管單位要根據所轄水利工程特點和管理要求,相應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規定和考核辦法,作為對水管單位工作考核的依據。試點單位要在"管養分離"的基礎上,由管理單位與維修養護單位簽訂維修養護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契約金額、質量要求、考核監督、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十四、根據《實施意見》規定,對於只承擔防洪、排澇任務的河道堤防、水閘、泵站等純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的基本支出,可納入各級財政負擔;對於既承擔防洪、排澇任務,又兼有供水、發電等有經營性的水庫、水閘、泵站、灌區等準公益性工程,適用《定崗標準》確定的崗位人員等項支出,根據工程的功能和公益性、經營性資產比例,合理確定財政負擔水平。要將事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的經營性資產淨收益和其它投資收益納入單位的經費預算,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統一核算水管單位的經費支出。
十五、《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的試點工作由水利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以水行政和財政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的組織領導機構,精心策劃,認真組織,加強指導,穩步推進。
十六、各試點單位要積極推進"管養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合理確定水管單位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各地各單位要及時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並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定崗標準》和《定額標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水利部、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