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是水利部監督司在2022年7月22日發布的《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的實施意見》(水監督〔2022〕309號)中提出的,具體是指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六項工作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
- 發布單位:水利部監督司
- 發布時間:2022年7月22日
- 相關檔案:《構建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的實施意見》(水監督〔2022〕309號)
基本概念,具體內容,一、查找機制,二、研判機制,三、預警機制,四、防範機制,五、處置機制,六、責任機制,
基本概念
”六項機制“是為深入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進一步提升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能力,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而提出的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和責任工作機制。
具體內容
一、查找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建立危險源辨識制度。明確辨識職責、對象和範圍、程式、方法等。
2.全面辨識。辨識對象和範圍覆蓋本單位(工程)所有區域、場所,部位,所有工藝流程、設施、設備、工作面,所有崗位和參與人員,以及涉及的所有危險物品。
3.劃分級別。危險源分為重大危險源和一般危險源,對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按照重大危險源管理。
4.建立清單。在辨識摸清危險源底數的基礎上對危險源進行登記,建立危險源清單,包括危險源名稱、位置、類別、級別、風險等級、事故誘因、可能導致的後果和管控責任主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主要內容。
5.定期辨識並動態更新。每季度應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或專項危險源辨識工作,並動態更新危險源清單。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健全重大危險源信息審核和報告機制,督促指導重大危險源信息報送,加強重大危險源信息審核報告。
二、研判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確定風險等級。危險源的風險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等級。分別採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考慮到水利行業實際,低風險提級按照一般風險進行管控。
2.繪製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依據危險源類型、位置和風險等級繪製,並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懸掛張貼。
3.及時上報風險評價和管控情況。每季度在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1.強化日常監普檢查和工作指導,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
2.構建本地區本單位水利安全生產狀況評價標準體系和評價模型。
3.對風險程度較高、近期曾發生事故以及長期上報“零風險”“零隱患”的地區、單位開展重點監督。
三、預警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加強監測。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對關鍵位置和環節做到自動監測和人工監測“雙保險”。
2.快速應急處置。預警條件觸發後,及時上報,迅速採取措施,當事故險情得到控制後,完蓋風險管控機制。
3.提升能力。運用技術手段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值班值守。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及時預警。當事故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後,解除預警,完善風險管控機制。
四、防範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風險公告。設定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設定警示標誌,進行風險告知。
2.風險分級管控。對工程施工、運行中的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實施分級管控。
3.落實風險管控措施。通過隔離危險源、採取技術手段、實施個體防護、設定監控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等措施,監測、規避、降低和控制風險。
4.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排查治理責任。
5.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1.加強生產經營活動監管,強化風險源頭控制。
2.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分級監督、差異化管理。
4.依託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加強防範措施監管,鼓勵社會公眾反映舉報問題線素。
五、處置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完善應急預案。制定並定期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一源一案”。
2.開展應急處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立即上報,啟動應急預案,快速有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3.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1.結合實際修訂完善本地區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
2.依法依規報告事故,嚴禁遲報、漏報、謊報。
3.啟動應急回響後,對生產經營單位科學組織指導。
4.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六、責任機制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1.建立制度。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落實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3.加強培訓。對員工、勞務派遺、靈活用工等從業人員開展安全培訓。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1.對本級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管,對下級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2.對管轄範圍內水利安全生產狀況實行差異化動態監管。
3.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或移送有執法權的部門查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