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8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促進水利先進實用技術在行業的進一步推廣與套用,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對原《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根據水利建設需求和科技發展水平,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實用的原則遴選水利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工藝,編制《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指導目錄》的產生、實施與管理,應公開、公正、公平,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指導目錄》當年申報、評審,次年發布。
第五條 受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委託,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推廣中心)負責《指導目錄》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凡與當前國民經濟、社會和水利發展水平相適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以及防治水害等領域的實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工藝均可申請列入《指導目錄》。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水利科技主管部門為申報技術的推薦單位,負責對所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推薦;水利部直屬單位及其他技術持有單位可向推廣中心直接申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企事業法人資格的技術持有單位。
第九條 申報的技術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 工藝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三)技術適應性強,推廣套用前景廣闊;
(四)具有國內套用實例,套用時間達一年以上;
(五) 智慧財產權權屬明確。
第十條 申報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一) 申報書;
(二) 專利證書或其它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
(三) 具有相關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技術性能、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或技術評估報告;
(四) 驗收報告、鑑定報告、獲獎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技術資料;
(五)套用單位出具的套用意見;
(六) 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複印件。
第十一條 《指導目錄》實行專家評審制。
第十二條 推廣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委員會由技術、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9人。
根據專家委員會意見,必要時推廣中心將對部分技術進行現場考察和技術論證。
第十三條 依據專家委員會評審結果,推廣中心通過中國水利國際合作與科技網、中國水利科技推廣網等公共媒體對《指導目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推廣中心在公示期內受理異議申訴,進行異議核查。
第十五條《指導目錄》於次年一月發布。
第十六條 推廣中心根據發布的《指導目錄》向技術持有單位頒發《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推廣證書》(以下簡稱《推廣證書》)。
《指導目錄》發布的信息包括技術名稱、主要性能指標、適用範圍以及技術持有單位名稱、主要完成人等內容。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指導目錄》與《推廣證書》是供需雙方推廣、採用該項技術的重要依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推動工程業主、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優先採納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促進其推廣套用。
第十八條 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將被優先推薦申報有關部門的科技推廣計畫。
第十九條 積極推廣採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並取得突出成果的套用單位,可向推廣中心提出“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優秀示範工程(單位)”掛牌申請。
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在多個重點工程中取得突出推廣套用成果,推廣中心將給予技術持有單位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用戶採用列入《指導目錄》的技術,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規定與技術持有單位簽訂契約。
第二十一條 《推廣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後,推廣證書自動失效。技術持有單位可重新向推廣中心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推廣證書》有效期內,技術持有單位每年應向推廣中心提交年度推廣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項技術列入《指導目錄》的資格,收回《推廣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 在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術持有單位不能按照契約規定的技術性能指標向用戶提供技術服務的;
(三) 利用《指導目錄》進行虛假宣傳的;
(四) 經查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五) 不按規定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
(六)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偽造、假冒《指導目錄》和《推廣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指導目錄》組織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水利部科技推廣中心2007年7月15日印發的《水利先進實用技術重點推廣指導目錄管理辦法(暫行)》(水技推〔2007〕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