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是2021年1月24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歸口於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
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收集的證據種類、證據收集要求、證據審查方法以及常見氣象行政處罰案件取證指引。該標準適用於內蒙古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的調查取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
- 外文名:Evidence specification for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ve penalty
- 標準號:DB15/T 2051-2020
- 發布日期:2020-12-24
- 實施日期:2021-01-24
- 中國標準分類號:A 47
- 國際標準分類號:07.060
- 批准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標準類別:方法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 歸口單位: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內蒙古自治區共有12個盟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和88個旗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共有專兼職行政執法人員400餘人。但長期以來氣象執法人員多為兼職人員,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不足,內蒙古自治區基層氣象主管機構還存在辦案水平不高、執法經驗不足、執法效果不理想等情況。通過案卷評查,發現氣象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難點主要在調查取證階段,部分案件的證據收集不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要求,未形成證據鏈條。為幫助基層執法人員了解掌握證據收集的基本要領,制定了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18年5月22日,原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下達2018年第一批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畫的通知》(內質監標函〔2018〕154號)正式下達《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項目,項目序號:5號。該標準由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提出並歸口。
- 成立編制組
2018年6月,成立編制組,制定工作進度計畫。
- 組織起草初稿
2018年7-10月,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規範和標準。
2018年11-12月,初步確定標準結構和主要內容,完成了標準初稿。
- 工作組討論稿
2019年1-3月,編制組對初稿進行審議,並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討論稿。
- 內部徵求意見
2019年4-6月,編制組對討論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內部徵求意見稿。2019年7月,向內蒙古自治區12個盟市氣象局進行內部徵求意見,均反饋無修改意見。
2019年7月,向氣象標委會21名委員進行徵求意見,徵求到意見9條,採納5條,未採納4條。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 向部門外專家、學者徵求意見
2019年8月,分別向政府組成部門執法專家、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院標準制修訂專家、高校法學院教授、律師事務所律師致函進行徵求意見:
- 徵求了自治區人大、政府辦公廳、司法廳、公安廳、交通廳、應急管理廳、政務服務局等政府組成部門8名專家的意見,徵求到意見12條,採納11條,未採納1條;
- 徵求了內蒙古大學法學院2名行政法學教授的意見,徵求到意見20條,採納17條,未採納3條;
- 徵求了2名經驗豐富的行政法學方面主任律師的意見,徵求到意見2條,均採納;
- 徵求了自治區標準化院2名專家的意見,專家主要針對標準格式提出修改意見,均採納;
- 編制組根據徵求到的修改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
- 內部再次徵求意見
2019年9月,再次向氣象部門內部12個盟市氣象局法規科長和執法隊長個人進行徵求意見,徵求到意見12條,採納6 條 ,未採納6條。
- 形成徵求意見稿
2019年10月,工作組根據前期徵求到的全部意見,對標準修改完善,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 發布實施
2020年12月24日,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1年1月24日,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實施。
修訂依據
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內蒙古自治區氣象局。
主要起草人:張瑩、張亞楠、程有英、曹慶鋒、張麗萍、焦蕾、迎春、王海軍、武文、辛寧寧、魯岩、荊蕾。
標準目次
前言 | Ⅰ |
---|---|
1 範圍 | 1 |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
3 術語和定義 | 1 |
4 證據收集 | 2 |
5 證據審查方法 | 5 |
6 常見氣象行政處罰案件執法取證指引 | 7 |
附錄A(資料性)常見證據的證明對象示例 | 13 |
附錄B(規範性)常見證據的證明效力 | 14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中收集的證據種類、證據收集要求、證據審查方法以及常見氣象行政處罰案件取證指引。該標準適用於內蒙古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執法機構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的調查取證工作。
引用檔案
QX/T 398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行政處罰規範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氣象行政處罰證據規範》(DB15/T 2051-2020)的制定,有利於提升內蒙古自治區氣象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能力和水平,推進氣象行政處罰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