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服務標準化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氣象服務的基本要求,是氣象服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氣象服務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初步形成符合我國氣象服務發展規律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氣象服務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制環境和氛圍。氣象服務標準化工作是氣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氣象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為氣象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都明確強調要。健全氣象法規與標準體系。建立健全以綜合探測、氣象儀器設備和氣象服務技術為重點的氣象標準體系,加強氣象業務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服務標準化
  • 外文名:Standardization of meteorological services
  • 法制化管理:規範化、法制化管理是管理的要求
  • 氣象標準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
  • 氣象服務法規:《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
  • 方向:綜合探測、氣象儀器設備和技術
簡介,氣象法制化管理及標準化,氣象標準化,氣象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化,

簡介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氣象服務的基本要求,是氣象服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氣象服務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初步形成符合我國氣象服務發展規律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氣象服務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制環境和氛圍。氣象服務標準化工作是氣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氣象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為氣象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都明確強調要。健全氣象法規與標準體系。建立健全以綜合探測、氣象儀器設備和氣象服務技術為重點的氣象標準體系,加強氣象業務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氣象法制化管理及標準化

規範化、法制化管理是履行政府管理職能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的氣象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氣象部門是國務院授權的氣象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好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服務工作,是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這就要求各級氣象部門不僅要搞好部門內氣象服務管理,還要加強氣象服務的社會管理。
規範化、法制化管理是依法管理氣象服務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不僅賦予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管理氣象服務的全力,同時也規定了氣象部門的義務和責任。各級各類氣象服務機構和管理機構在從事氣象服務和管理時,都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既要依法維護氣象服務的地位,嚴格執法,又要自覺地把氣象服務的行為納入法律允許、保障之下,依法規範氣象服務的管理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管理是氣象服務自身發展的要求。從氣象服務的性質、對象、組織形式、運行機制看,它既是一個統一體,又是一個複合體。不同性質的服務、不同的組織形式交織在一起,從服務產品的加工到分發服務,如果沒有規範化的管理,是很難想像的。為了使氣象服務能夠正常的開展,必然要求對其內部關係、外部環境進行規範和協調,制定一定的運行法則,以供遵循。另一方面,由於氣象服務是面向社會的,要涉及許多服務關係和法規性問題,因此,只有把氣象服務納人法制化管理之下,才能順利進行。
氣象服務標準化工作是氣象事業的基礎。加快推進氣象服務標準化建設,是迎接經濟全球化機遇與挑戰的需要,是新時期國家加強標準化工作的需要,是氣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需要,是確保氣象服務規範化、高質量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和保障。引導、推動氣象服務業務和科學技術標準的研究,提高氣象服務競爭力,促進氣象服務業務和科學技術快速發展,使實施氣象服務技術標準成為提升我國氣象服務科技整體實力和社會地位的重要策略。

氣象標準化

我國氣象標準化工作起步晚、起點低,氣象服務標準化工作則更加滯後。1998年前,只頒布實施了一項氣象國家標準。1998年到2003年,氣象標準化工作穩步開展,共有14項氣象標準列入國家標準制修訂計畫,40餘項氣象標準列人氣象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其中頒布實施氣象行業標準20項,國家標準4項。2004年以來,氣象標準化工作得到了明顯加強,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快氣象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氣象標準體系,中國氣象局從戰略、規劃層面加強了領導,氣象標準化工作翻開了新的一頁。
截至2008年底,已頒布和實施氣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152項。其中,國家標準20項,行業標準132項,基本覆蓋了氣象基礎與綜合、氣象儀器與觀測方法、氣象基本信息、氣象防災減災、氣候與氣候變化、衛星氣象與氣象遙感套用、空間天氣監測預警、風能太陽能資源監測預報與評估、雷電災害防禦、人工影響天氣、農業氣象、大氣成分監測預警與服務、氣象影視等各個領域。北京、遼寧、上海、江蘇、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陝西、甘肅、青海等省(區、市)氣象局也結合當地實際,積極組織制定了50多項氣象地方標準。此外,還制定了一定數量的氣象企業標準。經過努力,初步形成了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主體、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為補充的氣象標準體系,基本涵蓋了氣象服務的全過程,為現代氣象業務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氣象標準化體系對界定氣象標準化工作範圍和領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對理清標準之間的相互作用和關係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隨著氣象事業的發展和氣象標準化工作的深人開展,將對現有的氣象標準體系框架進行不斷充實、深化、拓展和完善。

氣象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化

氣象服務是國家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將氣象業務產品及時推向社會,提供有效的氣象服務。氣象工作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必須而且只有通過氣象服務才能體現出來。為更好地推進氣象服務,前提基礎是要具備完善的氣象法律法規和標準化體系,明確氣象服務的定位和主要的任務,發展現代氣象服務,確保氣象服務能力和效益不斷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氣象事業進人依法發展新的歷史階段。隨後,國家層面相繼出台了《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及《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與氣象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檔案。中國氣象局先後制定和修訂了《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等法規性檔案。中國氣象局還與相關部門聯合發布了有關預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施放氣球管理等規範性檔案。氣象服務法制化建設的迅速推進,增強了氣象服務社會管理職能,對依法規範氣象服務管理、健康有序發展氣象服務起到重要的作用。氣象服務標準化是指在氣象服務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制定、發布和實施氣象服務標準的活動,以達到統一,獲得最佳工作秩序。氣象服務標準化是氣象服務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我國氣象服務持續發展並與國際接軌的一項技術基礎和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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