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是為適用於民用的煤層氣(煤礦瓦斯)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1年6月16日,《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1年1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
  • 頒布時間:2011年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11年6月16日,《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1年11月1日實施。

檔案全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的術語和定義、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識、輸送與儲存。
本標準適用於民用的煤層氣(煤礦瓦斯)。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11060.2 天然氣含硫化合物的測定 第2部分:用亞甲藍法測定硫化氫含量
GB/T11060.4 天然氣含硫化合物的測定 第4部分:用氧化微庫侖法測定總硫含量
GB/T11062 天然氣發熱量、密度、相對密度和沃泊指數的計算方法
GB/T12206 城鎮燃氣熱值和相對密度測定方法
GB/T13609天然氣取樣導則
GB/T13610 天然氣的組成分析氣相色譜法
GB/T17283 天然氣水露點的測定冷卻鏡面凝析濕度計法
GB/T18605.2 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的測定第2部分:醋酸鉛反應速率單光路檢測法
GB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GB50251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範
3術語和定義
3.1 煤層氣 coalbedmethane
賦存在煤層及圍岩中以甲烷為主要成分的天然氣體。
本標準中特指煤層氣開採過程中從煤層及圍岩中湧入鑽井的以甲烷為主要成分的天然氣體。
3.2 煤礦瓦斯 coalminegas
煤炭開採過程中從煤層及圍岩湧入採掘空間或管路內的天然氣體。
4質量要求
4.1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中甲烷含量不得低於30%。
4.2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應符合表1的規定。
1
GB26569—2011
表1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技術指標
項 目
技術指標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甲烷含量(體積分數)/%
≥90
≥83~90
≥50~83
≥30~50
高位發熱量Qgr/(MJ/m3)
≥34
≥31.4~34
≥22.3~31.4
≥15.5~22.3
總硫含量/(mg/m3)
≤100
硫化氫含量/(mg/m3)
≤6
水露點
在煤層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煤層氣的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
注1:當甲烷含量指標與高位發熱量指標發生矛盾時,以甲烷含量指標為分類依據。
注2:本標準中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注3:供給居民使用的煤層氣(煤礦瓦斯)應添加臭味劑。
5試驗方法
5.1 甲烷含量GB/T13610。
5.2 高位發熱量GB/T12206GB/T11062。
5.3 總硫含量GB/T11060.4。
5.4 硫化氫含量
GB/T11060.2GB/T18605.2。
5.5 水露點GB/T17283。
6產品檢驗
6.1 取樣GB/T13609。
6.2 檢驗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2
GB26569—2011
6.2.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甲烷含量、硫化氫含量兩項。
6.2.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型式檢驗時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初次投入生產時;
——正常生產時,每兩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更換主要設備或有新型主要設備進入系統使用時;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6.3 判定
出廠檢驗時甲烷含量、硫化氫含量兩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型式檢驗時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產品不合格。
7標識、加臭、輸送與儲存
7.1 標識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標識應在醒目處註明“易燃品”、“嚴禁菸火”等明顯字樣。
7.2 加臭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應加臭,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當煤層氣(煤礦瓦斯)泄露到空氣中,甲烷的體積分數達到1%時,應能察覺。
7.3 輸送和儲存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輸送、儲存應符合GB50028和GB50251的規定,其中Ⅲ類和Ⅳ類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輸送、儲存壓力不允許高於0.8MPa。
GB26569—2011
GB26569—2011《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15年1月20日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表1內容修改為:
表1 民用煤層氣(煤礦瓦斯)技術指標
項 目
技術指標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甲烷含量(體積分數)/%
≥90
≥83~90
≥50~83
≥30~50
高位發熱量Qgr/(MJ/m3)
≥34
≥31.4~34
≥18.9~31.4
≥11.3~18.9
總硫含量/(mg/m3)
≤100
硫化氫含量/(mg/m3)
≤6
水露點
在煤層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煤層氣的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
注1:當甲烷含量指標與高位發熱量指標發生矛盾時,以甲烷含量指標為分類依據。
注2:本標準中氣體體積的標準參比條件是101.325kPa,20℃。
注3:供給居民使用的煤層氣(煤礦瓦斯)應添加臭味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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