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槍枝持槍證
- 類型:證件
行政許可 |
省公安廳 | 省級保留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
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縣(市、區) |
行政許可 |
省公安廳 | 省級保留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 |
省級執行內容委託各設區市、縣(市、區) |
民用槍枝持槍證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配備射擊運動槍枝、獵槍、麻醉注射槍等槍枝時,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核發的有效證件。行政許可省公安廳省級保留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
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行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第九條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四、野生動物保護...
槍枝管理信息規範第6部分:民用槍枝持槍證種類代碼 《槍枝管理信息規範第6部分:民用槍枝持槍證種類代碼》是2006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京安丹靈科技有限公司。起草人 錢熊飛、何力等。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應當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第十一條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枝後三十日內向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第十二條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配置的民用槍枝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獵民、牧民配置...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調劑使用的運動槍枝,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民用槍枝持槍證》。槍枝管理 第四章 運動槍枝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舉辦射擊比賽,運動槍枝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負責。承辦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部門負責運動槍枝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設立專用槍彈庫(室)。第十八條 攜帶運動槍枝...
槍枝管理信息規範第25部分:民用槍枝持槍證編碼 《槍枝管理信息規範第25部分:民用槍枝持槍證編碼》是2006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北京京安丹靈科技有限公司。起草人 錢熊飛、何力等。
第八條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第九條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第八條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配置射擊運動槍枝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第九條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
槍枝(彈藥)運輸(攜運)許可 槍枝(彈藥)運輸(攜運)許可
第十三條 營業性射擊場所需槍枝彈藥,由經營者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配置,不得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或者直接向生產廠家購置,並自槍枝配置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第十四條 營業性射擊場槍彈庫(室)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看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槍彈庫(室)...
8.公務用槍持槍證工本費9.民用槍枝持槍證工本費10.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工本費11.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工本費12.爆炸物品購買證工本費13.爆炸物品運輸證工本費14.爆破員作業證工本費(二)發展改革(煤炭)部門15.煤炭經營資格證工本費(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2、獵民、為開展射擊遊藝活動而配置氣步槍的個人,憑市級公安機關簽發的民用槍枝配購證件到省民用槍枝配售企業購買民用槍枝,在配購槍枝後20天內向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取民用槍枝持槍證件。四、大型活動許可審批 (一)受理範圍 1、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活動;2、遊園、燈會、花會、龍舟會等民間傳統活動...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營業性射擊場所配槍枝、彈藥的運輸,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槍枝、彈藥運輸許可證件後,方可運輸。”八、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所用槍枝均須經公安機關審驗登記,市公安局核發民用槍枝持槍證件後,方可使用,並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
1.槍枝省內運輸許可證 2.民用槍枝配購證 3.民用槍枝持槍證 4.焰火燃放許可證 5.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6.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7.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許可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 9.易製毒化學品購用證明 10.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第十條 營業性射擊場所配槍枝、彈藥的運輸,須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槍枝、彈藥運輸許可證件後,方可運輸。第十一條 經營射擊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所用槍枝均須經公安機關審驗登記,市公安局核發民用槍枝持槍證件後,方可使用,並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二)建立槍枝、彈藥的登記、保管、檢查、使用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