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槍枝彈藥進出口管理

民用槍枝彈藥進出口管理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國防工業部門因特殊需要進口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主管部委批准,並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同意,憑以上部門簽發的批准檔案辦理進境手續;體育部門進口各種射擊運動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體委批准,並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同意,海關憑以上批准證件核放;林業、狩獵部門進口狩獵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林業部批准,進口時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同意,海關憑以上批准證件驗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槍枝彈藥進出口管理
  • 管理的範圍: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 基本手續:非國防工業部門因特殊要進習槍枝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
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管理的範圍,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的基本手續,

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管理的範圍

(1)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2)體育運動射擊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3)狩獵用槍枝、彈藥(含樣品);
(4)爆炸器材,如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等。

民用槍枝彈藥進口的基本手續

(1)非國防工業部門因特殊需要進習軍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主管部委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2)體育部門進口射擊運動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3)進口狩獵用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進口民用爆炸器材(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國家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5)暫時進口上述槍枝、彈藥(含樣品),必須事先報經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辦理暫時進口報關手續及退運出口核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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