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設施是與軍用核裝備(核武器)對應。用於軍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裝置和核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裝置。是各國原子能法所調整和規範的基本對象。主要是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核設施
- 相關設施:核研究堆、實驗堆、臨時用裝置,醫用核設備等
民用核設施是與軍用核裝備(核武器)對應。用於軍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裝置和核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裝置。是各國原子能法所調整和規範的基本對象。主要是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
民用核設施是與軍用核裝備(核武器)對應。用於軍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裝置和核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裝置。是各國原子能法所調整和規範的基本對象。主要是以核能為動力或以放射性物質為原材料的用於民品生產經營的設施。具體包括核動力...
民用核設施現狀 播報 編輯 運行核電廠 我國目前共有15台運行核電機組,分別為位於浙江秦山核電基地的秦山核電廠1台3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秦山第二核電廠4台在參照大亞灣核電廠基礎上由我國自行設計建造的60萬千瓦級壓水堆型機組、秦山...
民用核安全設備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的維修活動,適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
第四條 本省的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以下簡稱“省核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國家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的法規和政策;(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設施的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的規劃...
本規定所稱操作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核設施操縱人員或者核設施操縱員,即在核設施主控室中擔任操作或者指導他人操作核設施控制系統工作的運行值班人員。第三條...
我國對核設施的監管與對其他工業設施的監管不同,是由中央本級直接進行監管,各級地方政府不設立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實施統一監管,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管理條例》是1986年國務院發布的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管理條例》於1986年10月29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共6章26條。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除了規定立法目的和適用範圍外,明確規定:民用...
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執行核全功能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其質量和可靠性對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高質量和高可靠性的設備是保證民用核設施安全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1992-1993年,國家核安全局會同...
第五條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
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無損檢驗活動,對無損檢驗人員進行崗位管理。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無損檢驗方法是指無損檢驗活動中的超聲檢驗(UT)、...
《民用核設施公眾風險應對行為研究》是2018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曾靜。內容簡介 《民用核設施公眾風險應對行為研究》綜合運用公共危機管理、管理科學、行為科學、社會心理學、風險溝通等相關理論,借鑑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關注公眾...
我國核與輻射監管機構發展沿革 國家核安全局是隨著核能利用的發展於1984年10月應運而生的,其職能是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權,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核安全局的職責。1998年,政府機構...
第三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單位或者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試合格項目範圍從事焊接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統一組織資格考核,頒發資格證書,對焊接人員資格及相關資格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應當聘用取得資格證書的...
美國聯邦法規《核電廠和核燃料後處理廠質量保證準則》(10CFR50附錄B)是民用核設施質量保證的第一個國家級法規。國際原子能機構和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制定了相關檔案,並不斷發展,提出了質量管理、管理系統等概念。具體範圍 我國核安全法規...
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安全監管 目前國家核安全局發布了《研究堆安全分類》《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分類原則與基本安全要求》,研究建立針對研究堆、民用核燃料循環設施基於分類的安全監管制度。近年來,小型模組化核動力廠成為國際核能...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等核設施安全許可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
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民用核設施中執行核安全功能的機械設備和電器設備,是民用核設施安全防護實體屏障的核心。主要特點 (一)可靠性要求高 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對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十分重要,這些設備發生任何鼓掌都可能帶來...
中核集團的三代小型核電站即將在10月份完成工程設計,華能集團小型核電站則在靜待核准開工建設。此外,中電投集團正在為小型核電站開展選址工作。當前對小型核電站前景影響最大的還是核安全政策法規。由於小型核電站是民用核設施,相關法規對其...
核安全法規概述 1982年,核工業部開始組織三個研究院所研究和改編IAEA的核電廠安全法規,接著國務院先後批准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核電廠核事故...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1986年10月由國務院頒布的中國第一部針對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該條例總則闡明了制定的目的是為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
(1)儘管製作民用核設施環評報告的專業技術工作量非常大, 但仍須由美國核立法局來完成, 而在其他行業項目的環評報告可由有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完成;(2)民用核設施的環評報告將保護環境問題直接聯繫於核安全問題, 其責任、性質顯然不同於...
核安全不同於一般的安全工作,要求必須更高更嚴,確保絕對安全,確保萬無一失。制定主體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核安全標準。我國現行的《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1986年10月由國務院頒布的中國第一部針對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條例》總則闡明了制定目的是為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的安全,...
核電廠安全許可證是為允許進行有關核電廠廠址選擇、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頒發的書面批准檔案。許可證包括建造許可證、運行許可證、操作員執照和其他需要批准的檔案。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