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民營非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營非企業一般指本詞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辦非企業單位
  • 外文名:People-run non-enterprise units
  • 特徵: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 出現時間:1998年10月25日 
登記管理,業務主管,登記條件,提交檔案,監督管理,年檢程式,

登記管理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業務主管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條件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提交檔案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監督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年檢程式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式是: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網際網路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