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區財政體制

民族地區財政體制是指國家規定民族地區財權與事權劃分及其財政管理方式的制度。我國憲法規定對漢族以外的兄弟民族聚居地區,建立民族自治機關,管理各民族事務,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並相應制定了享有較多特殊優惠的財政體制。民族地區財政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大致經歷了五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民族地區財政體制
  • 外文名稱:Travel to watch industry
  • 地理位置:宣武門外南橫街西口
  • 氣候類型: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區
體制特點
民族地區財政體制與一般地方財政體制相比有以下特殊照顧:
(1)預備費高於一般地區。民族地區的預備費為5%,而一般地區為3%;
(2)按照正常支出。另加一筆機動金,用於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
(3)增加一筆民族地區補助費,作為解決民族地區某些特殊開支的專款;
(4)民族地區的補助每年遞增10%;
(5)中央還設立了支援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在內的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基金,作為專項撥款,以幫助發展民族地區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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