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審判中有關地域管轄及專屬管轄的規定

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可向任何一個被告所在區域的法院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商事審判中有關地域管轄及專屬管轄的規定
  • 內容歸屬:《民事訴訟法》解釋
為了方便原告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
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下列案件應向行為地或糾紛發生地的法院起訴:①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②對契約糾紛,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法院起訴;如果書面契約中已有協定,講明發生糾紛要向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訴,只要這一協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按協定的約定起訴;③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契約發生的糾紛,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為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⑥對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應當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起訴。
⑷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三種案件應向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起訴:①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應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訴;③因繼承遺產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對原告準備起訴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選一個去起訴。如果已經向兩個法院起訴了,應該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訴後,該法院發現不應由本院受理,這個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對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幾個法院發生了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5)契約中同時約定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該管轄條款無效,視為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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