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裝備管理費,用於民兵裝備管理的費用。包括民兵武器倉庫和省軍區、軍分區修械所職工工資、福利、公務、事業費、營房維修費、民兵武器倉庫業務費等。20世紀70年代為解決民兵武器倉庫和修械所的經費開支而專門設立。1991年總後勤部規定,民兵裝備管理費由軍械部門和後勤財務部門共同管理,軍械部門由主管部門改為分管部門。
民兵裝備管理費,用於民兵裝備管理的費用。包括民兵武器倉庫和省軍區、軍分區修械所職工工資、福利、公務、事業費、營房維修費、民兵武器倉庫業務費等。20世紀70年代為解決民兵武器倉庫和修械所的經費開支而專門設立。1991年總後勤部規定,民兵裝備管理費由軍械部門和後勤財務部門共同管理,軍械部門由主管部門改為分管部門。
民兵裝備管理費,用於民兵裝備管理的費用。包括民兵武器倉庫和省軍區、軍分區修械所職工工資、福利、公務、事業費、營房維修費、民兵武器倉庫業務費等。20世紀70年代為解決民兵武器倉庫和修械所的經費開支而專門設立。1991年總後...
民兵事業費是指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屬於地方財政開支,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預算的組成部分。民兵事業費主要用於保障民兵軍事訓練所需的教材、器材、武器裝備的管理維修、召開民兵工作會議等方面,不準用於購買...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納入管理計畫,做好各項工作。第六條 縣以上軍事機關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規劃和要求建立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縣級民兵裝備倉庫的建設按照人武部與倉庫合一或...
民兵、預備役工作經費來源:(一)企業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0.2-0.5%的標準提留(計入生產成本),在"企業管理費"(商品流通費)科目中專項列支;(二)事業單位可以按年工資總額的0.2%掌握,在本單位經費預算中調劑解決,在"其他...
(四)管理民兵、預備役部隊武器裝備;(五)加強基層人民武裝部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六)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擔負戰備執勤任務,參加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等活動;(七)進行預備役軍官、士兵和動員物資、車船登記,落實戰時...
第十條 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土地、港務、船舶屬地管理單位、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海上民兵組織在船舶維修、土地使用、碼頭擴(改)建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對被徵用期間的船舶適當減免企業管理費、港務費等費用。第十一條 擁有...
(三)生活費的審查 (四)公務費的審查 (五)事業費的審查 (六)教育訓練費的審查 (七)裝備購置費的審查 (八)審查裝備維修管理費 四、預算外經費的審查 (一)審查預算外經費收入 (二)審查預算外經費分配 (三)審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