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錯訴責任

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出現因原告所訴主體錯誤而使無辜的被告人遭受訟累的情況。產生錯訴的原因很多,有的原告是因為法律關係理解錯誤、事實關係不清等客觀原因導致錯訴,也有為損害對方商譽或者為商業炒作等目的而故意錯訴,主觀上是惡意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事錯訴責任
  • 外文名:無
  • 原因:所訴主體錯誤
  • 主觀上:是惡意的
簡介,依據,原因,法律關係不清;,事實關係不清;,損害對方名譽或者商譽;,追加,責任範圍,建立的意義,適應世界司法潮流,與國際慣例接軌,促使原告謹慎訴訟,防止濫用訴權,保護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律師業的發展,

簡介

但錯訴的結果只有一個,就是被告不得不浪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去應訴。而且,除了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外,其它這些費用只能由無辜的被告承擔。

依據

民事錯訴是一種特殊民事侵權,民事錯訴責任屬於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理論,侵權指不法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的行為,是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或者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等權利。這一概念是建立在過錯責任理論基礎之上的。隨著社會、經濟進步和民事法律理論的發展,無過錯責任理論得到了相應的發展。沒有過錯,但是侵害了他人或者國家、集體合法權益的,在一定情況下也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錯訴是一種侵權行為,因為其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從行為上看,錯訴人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
二、從結果上看,該錯誤的訴訟行為給無辜被告造成了誤工、律師費、證人作證費用等有形損失以及商譽等無形損失;
三、錯訴人的錯誤訴訟行為和無辜被告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民事錯訴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原因

產生錯訴的原因很多。按照過錯理論以及有無過錯對責任大小的影響,基本上可以分為有主觀惡意的錯訴行為和無主觀惡意的錯訴行為兩種。主觀上有惡意的錯訴行為包括打擊競爭對手,損害對方名譽或商譽,追求所謂轟動效應而提高自身知名度等以及為執行相對經濟實力較強的主體等原因引起的錯訴行為。主觀上無惡意的錯訴行為包括法律關係認識錯誤、事實關係認識錯誤等原因引起的錯誤訴訟行為。

法律關係不清;

有些當事人由於對法律關係的把握不準或者認識錯誤,將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的主體作為被告人起訴,必然引起被告不適格的問題。這樣,原告勢必會敗訴。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告對法院的傳票不予置理的話,由於法官素質、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法學功底等原因,加之法庭在缺席審判的情況下,只能夠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很難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要從訴訟中全身而退,必須應訴並答辯、舉證,駁斥對方的訴訟請求。否則,法院理順法律關係,分清責任將失去保障。

事實關係不清;

由於法律關係和事實關係存在著不一致的地方,當事人由於認識問題,可能會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而錯訴。也有些當事人因為事實調查工作的疏漏或者錯誤,造成事實關係不清。在這種情況下濫用訴權,不分青紅皂白地就起訴了,這種情況下也很容易造成錯訴。

損害對方名譽或者商譽;

有的當事人出於打擊對手的動機或者貶彼揚己的目的,對無辜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然後藉以炒作,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往往是知名的社會人士或者知名企業或者原告的競爭對手。由於被告特殊的社會地位,該訴訟常常會給其社會形象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占用了其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來應訴。這種錯訴行為不僅是不道德的,也是非法的。

追加

有時候,因為真正的被告為皮包公司或者財產不易查明,原告為將來生效裁判文書切實得到執行的需要,往往會追加經濟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為共同被告。
由於對錯訴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當事人也很少追究,一些當事人有恃無恐,在訴訟中故意多加共同被告,冀圖抓到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墊背”,以實際執行將來的生效判決。或者在不能夠確定被告人的情況下,本著“寧可錯殺一百,不可使一人漏網”的想法將可能承擔責任的主體全部列上。這樣,因為錯訴被告不用承擔責任,從而“聰明”地避免了因應訴主體未列而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危險。
還有一種情況,是為了爭管轄權或者送達的方便而追加共同被告。這樣,同樣給被追加的被告造成了訟累。

責任範圍

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填補損失,恢復被損權利。在民事錯訴責任中,被告通常會發生如下費用: 1、本人或者本單位具體應訴人員的誤工費;
2、因錯訴人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給被錯訴人造成的損失;
3、被錯訴人申請證人作證導致的證人作證費用損失;
4、商譽損失或者精神損失;
5、上市公司被錯訴導致股票市場波動而給上市公司造成的有形和無形的經濟、商譽損失;
6、被錯訴人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用、通訊費等律師訴訟費用。
在以上各項損失中,前三項比較容易確定金額,而後三項中,第4、5項屬於無形損失,難以確定數額,第6項由於目前國內對律師收費沒有絕對明確的標準,如果被錯訴人惡意多支付律師費,對不合理部分的認定,還有待於有關部門對律師費收取辦法進行明確的規範。

建立的意義

民事錯訴制度建立的意義:

適應世界司法潮流,與國際慣例接軌

中國多年的法制建設,使律師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目前律師在政治地 位、執業環境等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能盡如人意的地方。鑒於國外特別是西方國家早已建立了律師費轉付制度,不少外商都把這一制度作為一種觀念來堅持。改革開放以來,外資大量進入中國。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將日益融為一體。在這種大環境下,改革司法制度,適應世界司法潮流就成為一種必然借鑑、引進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民事錯訴制度,確保司法公正,將有力在推動這一進程。

促使原告謹慎訴訟,防止濫用訴權

當事人之所以敢於錯訴,除了認識上的原因以外,就在於錯訴沒有責任。多訴被告不用承擔責任,漏訴被告卻要承擔駁回或不能執行的風險,當事人當然要選擇多訴甚至錯訴。建立錯訴責任制度,使錯訴者承擔起責任,將促使原告謹慎行使訴權,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減少損人利己式的濫用訴權行為。

保護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

法律的價值在於維護權利,維護公平正義。如果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迫訴訟而請律師的合理費用不能由對方承擔,即使法律判決全部勝訴了,也承擔了一部分本來不應當由其付出的費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辜被告的權益並沒有得到全部維護。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而建立錯訴責任制度,可以使被告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復訴前的合理狀態。有利於保護無辜被告的合法權益。

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近年來,人民民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活動中產生的大量糾紛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這樣,各級法院常常會出現積案如山的場面。而這些案件中,民事經濟案件數量尤其驚人。“遲來的公正等於不公正”。由於法院人手不夠,一些案件久拖不決,給當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損失,也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如果建立了民事錯訴責任制度,就能夠有效地減少錯訴案件,節省法院的人力物力,避免無謂的浪費,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促進律師業的發展

建立民事錯訴制度及相應的律師費轉付制度,有利於律師業的快速發展。目前,法律服務消費還屬於較高的消費,由於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城鄉差別、東西部差別及南北差別很大,同一城市、同一地區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差異也很大。有不少當事人由於下崗分流等原因,經濟能力有限。如果不具備法律援助條件,不少會因囊中羞澀對律師望而卻步。由於中國法律上沒有規定律師費轉付制度,使一些應該訴訟的案件因缺少費用而沒有訴訟的不在少數,律師服務市場也因此受到了限制。
綜上所述,建立民事錯訴責任制度,對於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減少訟累,保護無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體現司法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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