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本院決定提起再審用)

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套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7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監字第××號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本案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簡要寫明本案應當提起再審
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八
十三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院長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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