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法理研究

民事檢察法理研究

《民事檢察法理研究》是2014年8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湯維建。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檢察法理研究
  • 作者:湯維建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8月
  • 頁數:341 頁
  • 定價:4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21231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民事檢察法理研究》是作者近十年來關於檢察監督的思考和觀察,文集按照主題分為四個部分:基礎理論,制度構建,立法完善和監督保障。對我國的米博士檢察監督理論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研討。

作者簡介

  湯維建,男,1963年8月出生,江蘇省鎮江丹陽市人,是一位法學博士。任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掛職)。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首屆特邀監督員。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民革中央常委;民革北京市委會副主委。國家督學。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法務部“律師公證業發展專家諮詢組”成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全國公證協會理事。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基礎理論
一、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現代化改造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模式論
(二)國家干預型監督模式
(三)法制統一型檢察監督模式
(四)我國民事檢察監督模式的理論定位及局限性解析
(五)目前我國民事檢察監督遇到的幾個理論問題
(六)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轉軌
二、挑戰與應對: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的新發展
(一)民行檢察監督制度所處的歷史方位判斷
(二)民行檢察監督制度所取得的成就
(三)民行檢察監督存在的不足
(四)民行檢察監督所面臨的挑戰
(五)民行檢察監督所面臨的三大“轉向”
三、論中國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的發展規律
(一)監督理念由傳統型向現代型轉變
(二)監督客體由實體型向程式型拓展
(三)監督對象由審判型向訴權型延伸
(四)監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裂變
(五)監督時點由訴後型向訴中型轉變
(六)監督規模由個案型向類案型發展
四、民行檢察監督制度發展的新動向
(一)監督範圍的擴張化動向
(二)監督關係的和諧化動向
(三)監督模式的內在化動向
(四)監督功能的複合化動向
(五)監督環境的趨最佳化動向
五、論民事訴訟中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一)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分層理論
(二)檢察官客觀義務在民事訴訟中的內涵展開與特徵描述
(三)檢察官客觀義務的類型化考察
(四)檢察官在民事訴訟中擔負客觀義務的理論基礎
(五)檢察官客觀義務在民事訴訟中的表征和發展
(六)確立民事訴訟中檢察官客觀義務應當處理好的幾個理論問題
第二部分 制度構建
六、民行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研究
(一)確立民行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的法律依據
(二)確立民行檢察監督基本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
(三)民行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的分類
(四)全面監督原則
(五)依法監督原則
七、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的新發展
(一)審判監督與執行監督同時並存
(二)兼指對民事訴訟的過程監督和結果監督
(三)既指對人的監督,又指對事的監督
(四)兼指對訴訟案件與非訟案件的監督
(五)接受檢察監督的主體由單一變為多種
八、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一)比較法視野:公益訴訟及其借鑑價值
(二)中國視角: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制度構建: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立法及其完善
九、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訴中監督研究
(一)訴中監督的概念與特徵
(二)對訴中監督的質疑及其回應
(三)訴中監督的理論依據
(四)訴中監督的案件範圍
(五)訴中監督的參訴方式
(六)檢察院的訴中地位
(七)訴中監督的基本原則和程式構架
十、論訴中監督的菱形結構
(一)“等腰三角形”的程式法理探析
(二)檢察機關實施訴中監督的定位訴求
(三)訴中監督的結構選擇
(四)菱形結構的優勢確證
十一、論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的模式變遷
(一)我國的再審模式:政策形成型
(二)大陸法系國家的再審模式:私權保障型
(三)英美法系國家的再審模式:程式救濟型
(四)從實體監督型到程式救濟型:我國再審模式的轉軌
十二、評民事再審制度的修正案
(一)再審理由的制度性變遷
(二)再審制度的訴訟化改造
十三、“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不宜刪除
(一)“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的制度價值
(二)反對將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的幾個論點及其辯難
(三)管轄錯誤作為再審事由的具體運用
十四、再審程式的啟動權應由人民檢察院統一行使
(一)人民法院自己發動的再審程式是否合理
(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存在難題
(三)檢察院統一受理申訴案件具體優勢
十五、論民事抗訴制度的完善
(一)民事抗訴制度的含義界定及其基本功能
(二)現行民事抗訴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三)我國民事抗訴制度的完善
十六、論民事抗訴的制約機制
(一)建立民事抗訴制約機制的理論基礎
(二)建立民事抗訴制約機制應當遵循的若干原則
(三)民事抗訴制約機制的主要表現
十七、檢察和解:司法性質的特殊救濟手段
(一)檢察和解的性質界說
(二)檢察和解與檢察監督的辯證關聯
(三)檢察和解的性質
(四)檢察和解的效力
第三部分 立法完善
十八、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與檢察監督
(一)檢察監督與新型民事訴訟模式的構築
(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立法與司法邏輯
(三)訴前監督與民事公訴
(四)抗訴的範圍與立法調整
(五)幾個有爭論的問題
十九、審判監督程式立法修改五題
(一)關於檢察監督問題
(二)關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的標準問題
(三)關於再審審級問題
(四)申請再審與申請抗訴的關係問題
(五)關於再審次數問題
二十、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定位
(一)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巨觀定位
(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中觀定位
(三)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微觀定位
二十一、尊重規律: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檢察制度的新發展
(一)立法的進步與問題
(二)《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監督規則(試行)》的亮點
(三)全面深入地推進民事檢察工作
第四部分 監督保障
二十二、“檢察監督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一)檢察監督法與憲法及其相關法的關係
(二)檢察監督法與三大訴訟法的關係
(三)檢察監督法的內部關係
二十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司法機制和創新
(一)完善現有的人大司法監督機制
(二)支持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
(三)加強人大對人民監督員的領導和管理
二十四、論人大監督司法的價值及其重點轉向
(一)人大監督司法的價值
(二)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重點轉變
二十五、人大監督司法之困境及其消解
(一)人大監督司法中存在的問題
(二)改進人大監督司法的重點
(三)應當處理好的幾個關係
二十六、人民監督員的制度價值與制度邊界
(一)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概況
(二)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制度價值
(三)人民監督員制度與其他相關監督制度之間的異同辨析
(四)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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