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毛志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登封
- 出生日期:1954-11-01
- 畢業院校:鄭州大學
- 代表作品:《警察權的支解與讓渡》
人物履歷,研究方向,學術成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2年1月畢業後到河南省公安廳辦公室工作,先後任河南省公安廳辦公室秘書,辦公室副主任,法治室副主任,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黨委副書記、校長、黨委書記,2011年6月至案發任河南警察學院院長、黨委副書記(廳局級)。期間曾任內黃縣公安局副局長(掛職鍛鍊)。
研究方向
長期從事公安法制實踐和公安教育工作,在警察法學、公安教育等領域都有豐碩的研究成果,主持《公安高校德育理論與實踐研究》(全國教育科學“九五”規劃國家級重點課題)等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發表論文數十餘篇,出版著作數部。
學術成果
《警察權的支解與讓渡》
《檢察導引:刑事偵查的歷史演變與當下改革》
《建設民主檢察體制我們向法治國家學習什麼》
《民間警察的政策突圍與法律規制》等40餘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發布訊息,河南警察學院院長毛志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毛志斌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漯檢公刑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志斌犯受賄罪,於2015年7月15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2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漯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毛志斌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8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交納)。二、贓款人民幣436.8368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10萬元,贓物門面房一套(登房權字第××號)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毛志斌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毛志斌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