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比利時刑法典
- 譯者:陳志軍
- ISBN:9787562060628
- 頁數:240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主要內容,譯者簡介,圖書目錄,
主要內容
《比利時刑法典》分犯罪與制裁的一般規定、犯罪與制裁的具體規定兩卷內容。其中第二卷:犯罪與制裁的具體規定分為十編,各個編節內容主要由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與輕罪、侵犯受憲法保障權利的重罪與輕罪、執行公務人員或者履行神職牧師實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個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危害治安的重罪與輕罪、侵犯人身的重罪與輕罪、侵犯財產的重罪與輕罪、違警罪等。
譯者簡介
陳志軍,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先後獲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學術成果:(1)獨立專著5部:《共同犯罪的理論與實踐》《短期自由刑的困境與出路》《侵犯財產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刑法司法解釋研究》《刑法中的立功制度研究》。(2)獨立譯著21部。翻譯菲律賓、保加利亞、朝鮮、匈牙利、波蘭、冰島、土耳其、巴西、古巴、葡萄牙、希臘、墨西哥、埃及、阿爾巴尼亞、斯洛伐克、捷克、比利時、哥倫比亞、智利、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21個國家的刑法典。(3)編著2部。《中國近代刑法立法文獻彙編》《刑法條文·說理·案例》。(4)論文。在《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家》《人民司法》《人民檢察》《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表刑法學術論文40餘篇。(5)項目。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公安部、中國法學會、團中央等省部級以上課題7項。
圖書目錄
第一卷 犯罪與制裁的一般規定
第一章 犯罪
第二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重罪刑
第三節 輕罪監禁
第四節 違警監禁
第二、三、四節的共同規定
第五節 重罪和輕罪的共有刑罰
第五節A 勞役刑
第六節 三類犯罪的共有刑罰
第三章 可對重罪、輕罪或者違警罪適用的其他判決
第四章 重罪或者輕罪的未遂
第五章 累犯
第六章 併合罪
第七章 數人參與實施同一重罪或者輕罪
第八章 正當化事由與免責事由
第九章 減輕情節
第十章 刑罰的消滅
第十一章 對其他國家刑事法庭有罪判決的考慮
一般規定
第二卷 犯罪與制裁的具體規定
第一編 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襲擊或者共謀危害國王、王室和政體罪
第二章 危害國家外部安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三章 危害國家外部安全的重罪
本編的共同規定
第一編A 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罪
第一編B 恐怖主義犯罪
第二編 侵犯受憲法保障權利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罪與輕罪
第二章 公務人員實施的侵犯受憲法保障權利罪
第三編 危害公共信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偽造貨幣罪
特別規定
第二章 偽造或者變造國庫券、股票、債券、息票和法律許可的銀行票據罪
第二章A 危害對依法流通貨幣符號的保護罪
第三章 偽造或者變造印章、印花稅票、沖印或者其他標識罪
特別規定
第四章 文書、計算機、電報偽造罪
第一節 偽造認證文書、公文書、商業文書、銀行文書或者私文書罪
第二節 偽造護照、持槍證、證書、貨運單或者證明罪
第二節A 計算機偽造罪
第三節 電報偽造罪
前五章的共同規定
第五章 偽證與虛偽宣誓罪
第六章 篡奪職權、爵位或者稱號罪
第四編 執行公務人員或者履行神職牧師實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公務員勾結罪
第二章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越權罪
第三章 執行公務人員濫用、侵吞財物和攫取利益罪
第四章 執行公務人員的賄賂犯罪
第五章 濫用職權罪
第五章A 竊聽、獲知、記錄私人通訊和電信罪
前述各章的共同規定
第六章 非法提前或者逾期行使公權力罪
第七章 與公民身份管理有關的輕罪
特別規定
第八章 履行神職的牧師實施的犯罪
第五編 個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叛亂罪
第二章 對內閣成員、立法機構成員、權力機關或者武裝力量受託人的侮辱和暴行罪
第三章 破壞封條罪
第四章 阻礙公共工程施工罪
第五章 供應商的重罪與輕罪
第六章 出版或者發行未註明作者或者印刷人的印刷品罪
第七章 違反關於博彩、賭場、抵押貸款行的法律和條例的犯罪
第八章 有關工業、商業和公開拍賣的犯罪
第八章A 有關通信秘密與私人電信的犯罪
第九章 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 違反安葬法律的犯罪
第二節 妨礙司法職能行使罪
第三節 關於動物流行病的犯罪
第六編 危害治安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建立意圖侵害人身或者財產的團體或者犯罪組織罪
第二章 威脅襲擊人身或者財產和提供重大襲擊虛假信息罪
第三章 被羈押人脫逃罪
第四章 違反禁令與窩藏罪
第五章 流浪者或者乞討者實施的危害治安的輕罪
第六編A 劫持人質罪
第七編 危害家庭秩序與危害公共道德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墮胎罪
第二章(廢止)
第三章 意圖妨礙或者毀壞兒童戶籍證據罪
第四章(廢止)
第五章 猥褻襲擊與強姦罪
第六章 腐蝕青少年與賣淫罪
第七章 公然傷害風化罪
第八章 重婚罪
第九章 遺棄親屬罪
第十章 有關收養的重罪與輕罪
第十一章 強迫結婚與強迫合法同居罪
第八編 侵犯人身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酷刑中的故意殺人或者身體傷害、不人道待遇或者侮辱人格待遇罪
第一節 謀殺罪及其各種類型
第二節 非謀殺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身體傷害罪
第三節 可諒解的殺人、傷害和襲擊
第四節 有正當化事由的殺人、傷害和襲擊
第五節 酷刑、不人道待遇和有辱人格待遇罪
第二章 非故意的殺人和身體傷害罪
一些構成犯罪的遺棄行為
第三章 侵害未成年人、脆弱人和家庭成員罪
第一節 遺棄危難中的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罪
第二節 不給予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食物或者照料罪
第三節 第一節和第二節的共同規定
第四節 誘拐和隱匿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罪
第五節 拒絕歸還未成年人罪
第六節 將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用於重罪或者輕罪目的罪
第七節 侵犯未成年人私生活罪
第八節 出於重罪或者輕罪目的在網際網路上引誘未成年人罪
第三章A 利用乞討罪
第三章B 販賣人口罪
第三章C 在財產出售、租賃、交付處分中濫用他人之脆弱獲取超額利潤罪
第四章 個人實施的侵害人身自由和住所之不可侵犯性罪
第四章A 騷擾罪
第四章B 濫用他人的脆弱狀態罪
第五章 侵犯名譽或者尊敬罪
特別規定
第六章 侵犯人身的其他輕罪
第九編 侵犯財產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奪取罪與敲詐罪
第一節 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奪取罪
第二節 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奪取罪與敲詐罪
第二節A 奪取與敲詐核材料罪
第三節 本法典所用某些術語的含義
特別規定
第一章A 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人身防護
第二章 欺詐罪
第一節 有關破產狀態的犯罪
第二節 背信罪
第三節 詐欺罪
第三節A 私營部門的賄賂犯罪
第三節a 計算機詐欺
第四節 對犯罪所得進行窩藏或者其他交易罪
第五節 其他詐欺罪
第三章 毀滅、破壞、損毀罪
第一節 放火罪
第二節 毀壞建築物、蒸汽機、電報設備罪
第三節 毀滅或者破壞墳墓、紀念碑、藝術品、有價證券、票證或者其他文書罪
第四節 毀滅或者破壞食品、商品或者其他動產罪
第四節A 不動產塗鴉和價值減損罪
第五節 毀滅、破壞收割物、植物、樹木、嫁接物、穀物、草料和破壞農業器具罪
第六節 毀滅動物罪
第七節 前述各節的共同規定
第八節 破壞籬笆、搬動或者移除界標和角柱罪
第九節 決水方式的破壞與損毀罪
第九編A 危害計算機系統及其所存儲、處理、傳輸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罪
第十編 違警罪
第一章 一級違警罪
第二章 二級違警罪
第三章 三級違警罪
第四章 四級違警罪
前四章的共同規定
第一章 犯罪
第二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重罪刑
第三節 輕罪監禁
第四節 違警監禁
第二、三、四節的共同規定
第五節 重罪和輕罪的共有刑罰
第五節A 勞役刑
第六節 三類犯罪的共有刑罰
第三章 可對重罪、輕罪或者違警罪適用的其他判決
第四章 重罪或者輕罪的未遂
第五章 累犯
第六章 併合罪
第七章 數人參與實施同一重罪或者輕罪
第八章 正當化事由與免責事由
第九章 減輕情節
第十章 刑罰的消滅
第十一章 對其他國家刑事法庭有罪判決的考慮
一般規定
第二卷 犯罪與制裁的具體規定
第一編 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襲擊或者共謀危害國王、王室和政體罪
第二章 危害國家外部安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三章 危害國家外部安全的重罪
本編的共同規定
第一編A 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罪
第一編B 恐怖主義犯罪
第二編 侵犯受憲法保障權利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罪與輕罪
第二章 公務人員實施的侵犯受憲法保障權利罪
第三編 危害公共信用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偽造貨幣罪
特別規定
第二章 偽造或者變造國庫券、股票、債券、息票和法律許可的銀行票據罪
第二章A 危害對依法流通貨幣符號的保護罪
第三章 偽造或者變造印章、印花稅票、沖印或者其他標識罪
特別規定
第四章 文書、計算機、電報偽造罪
第一節 偽造認證文書、公文書、商業文書、銀行文書或者私文書罪
第二節 偽造護照、持槍證、證書、貨運單或者證明罪
第二節A 計算機偽造罪
第三節 電報偽造罪
前五章的共同規定
第五章 偽證與虛偽宣誓罪
第六章 篡奪職權、爵位或者稱號罪
第四編 執行公務人員或者履行神職牧師實施的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公務員勾結罪
第二章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越權罪
第三章 執行公務人員濫用、侵吞財物和攫取利益罪
第四章 執行公務人員的賄賂犯罪
第五章 濫用職權罪
第五章A 竊聽、獲知、記錄私人通訊和電信罪
前述各章的共同規定
第六章 非法提前或者逾期行使公權力罪
第七章 與公民身份管理有關的輕罪
特別規定
第八章 履行神職的牧師實施的犯罪
第五編 個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叛亂罪
第二章 對內閣成員、立法機構成員、權力機關或者武裝力量受託人的侮辱和暴行罪
第三章 破壞封條罪
第四章 阻礙公共工程施工罪
第五章 供應商的重罪與輕罪
第六章 出版或者發行未註明作者或者印刷人的印刷品罪
第七章 違反關於博彩、賭場、抵押貸款行的法律和條例的犯罪
第八章 有關工業、商業和公開拍賣的犯罪
第八章A 有關通信秘密與私人電信的犯罪
第九章 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一節 違反安葬法律的犯罪
第二節 妨礙司法職能行使罪
第三節 關於動物流行病的犯罪
第六編 危害治安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建立意圖侵害人身或者財產的團體或者犯罪組織罪
第二章 威脅襲擊人身或者財產和提供重大襲擊虛假信息罪
第三章 被羈押人脫逃罪
第四章 違反禁令與窩藏罪
第五章 流浪者或者乞討者實施的危害治安的輕罪
第六編A 劫持人質罪
第七編 危害家庭秩序與危害公共道德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墮胎罪
第二章(廢止)
第三章 意圖妨礙或者毀壞兒童戶籍證據罪
第四章(廢止)
第五章 猥褻襲擊與強姦罪
第六章 腐蝕青少年與賣淫罪
第七章 公然傷害風化罪
第八章 重婚罪
第九章 遺棄親屬罪
第十章 有關收養的重罪與輕罪
第十一章 強迫結婚與強迫合法同居罪
第八編 侵犯人身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酷刑中的故意殺人或者身體傷害、不人道待遇或者侮辱人格待遇罪
第一節 謀殺罪及其各種類型
第二節 非謀殺的故意殺人罪與故意身體傷害罪
第三節 可諒解的殺人、傷害和襲擊
第四節 有正當化事由的殺人、傷害和襲擊
第五節 酷刑、不人道待遇和有辱人格待遇罪
第二章 非故意的殺人和身體傷害罪
一些構成犯罪的遺棄行為
第三章 侵害未成年人、脆弱人和家庭成員罪
第一節 遺棄危難中的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罪
第二節 不給予未成年人或者脆弱人食物或者照料罪
第三節 第一節和第二節的共同規定
第四節 誘拐和隱匿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罪
第五節 拒絕歸還未成年人罪
第六節 將未成年人和脆弱人用於重罪或者輕罪目的罪
第七節 侵犯未成年人私生活罪
第八節 出於重罪或者輕罪目的在網際網路上引誘未成年人罪
第三章A 利用乞討罪
第三章B 販賣人口罪
第三章C 在財產出售、租賃、交付處分中濫用他人之脆弱獲取超額利潤罪
第四章 個人實施的侵害人身自由和住所之不可侵犯性罪
第四章A 騷擾罪
第四章B 濫用他人的脆弱狀態罪
第五章 侵犯名譽或者尊敬罪
特別規定
第六章 侵犯人身的其他輕罪
第九編 侵犯財產的重罪與輕罪
第一章 奪取罪與敲詐罪
第一節 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奪取罪
第二節 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奪取罪與敲詐罪
第二節A 奪取與敲詐核材料罪
第三節 本法典所用某些術語的含義
特別規定
第一章A 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人身防護
第二章 欺詐罪
第一節 有關破產狀態的犯罪
第二節 背信罪
第三節 詐欺罪
第三節A 私營部門的賄賂犯罪
第三節a 計算機詐欺
第四節 對犯罪所得進行窩藏或者其他交易罪
第五節 其他詐欺罪
第三章 毀滅、破壞、損毀罪
第一節 放火罪
第二節 毀壞建築物、蒸汽機、電報設備罪
第三節 毀滅或者破壞墳墓、紀念碑、藝術品、有價證券、票證或者其他文書罪
第四節 毀滅或者破壞食品、商品或者其他動產罪
第四節A 不動產塗鴉和價值減損罪
第五節 毀滅、破壞收割物、植物、樹木、嫁接物、穀物、草料和破壞農業器具罪
第六節 毀滅動物罪
第七節 前述各節的共同規定
第八節 破壞籬笆、搬動或者移除界標和角柱罪
第九節 決水方式的破壞與損毀罪
第九編A 危害計算機系統及其所存儲、處理、傳輸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罪
第十編 違警罪
第一章 一級違警罪
第二章 二級違警罪
第三章 三級違警罪
第四章 四級違警罪
前四章的共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