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The Law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LARATS),是順應兩岸關係發展需要,由大陸從事涉台法律問題研究和兩岸法學交流的學者,以及實務部門從事涉台法制工作的專家共同發起成立的社會團體。

2017年度全國性學術類社團評估等級中評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 外文名:The Law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LARATS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法學會
  • 登記證號:502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9217A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11年12月23日,海研會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海研會理事主要為從事涉台法律問題研究與兩岸法學交流的權威學者及司法實務部門法律專家。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張福森任會長;中央台辦、國台辦副主任孫亞夫,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法務部副部長張蘇軍,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李林任副會長;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主任尹寶虎任秘書長。海研會秘書處設在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
海研會的前身是於1990年成立的中國法學會海峽兩岸法律問題研究會。海研會根據情況的變化和兩岸關係新形勢的需要,調整和充實了理事會結構。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主要職能

海研會的主要工作是組織涉台法律問題研究,開展兩岸法學交流,以便服務於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的需要,維護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組織結構

海研會領導
會長:
張福森 法務部原部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
顧問:
劉 颺 中國法學會原常務副會長
周成奎 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  副會長:
孫亞夫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
孫 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張蘇軍 法務部副部長
徐顯明 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李 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
張鳴起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

組織章程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簡稱“海研會”)。英文名稱為“The Law Association for Relation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縮寫為“LARAT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海峽兩岸關係方面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全國涉台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開展涉台法律問題研究和兩岸法學交流,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實現祖國和平統一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依照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工作和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海峽兩岸關係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調研;
(二)舉辦海峽兩岸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問題的研討;
(三)邀請並接待台灣地區及海外法學界、法律界人士來大陸進行學術交流及參訪、考察;
(四)組織大陸法學界、法律界人士赴台灣地區及海外進行學術交流及參訪、考察;
(五)編輯出版會刊,主辦網站,向會員提供涉台法學研究信息,宣傳法學研究成果;
(六)加強涉台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的聯繫,促進涉台法學研究人才培養;
(七)評選會員優秀涉台法學研究成果,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套用;
(八)提供涉台相關法律諮詢服務。
(九)依法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所涉相關學科中具有較強研究能力;
(四)個人會員需具有法學專業學歷或具有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經歷;
(五)單位會員為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或致力於促進涉台問題研究或兩岸交流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六)本會的會員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數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理事須具有法學高級職稱或法學博士學位或副處級以上職務。理事候選人須徵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理事的分布和專業結構要合理。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政策觀念強,政治敏銳度高,熟悉兩岸關係發展情況;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學風嚴謹,具有良好道德風範;
(五)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司局級以上職務;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和民政部批准,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在會長辦公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根據涉台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的需要,經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登記,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應當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按照民政部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三十三條 自願為本會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學研究機構、法律院校、科研單位,可以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的依託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本會的換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工作由常務理事會具體負責。
第三十六條 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會名額的分配方案,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各相關單位按名額分配方案推薦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三十七條 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徵得候選人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提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2/3的意見作出決定。
本會於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中國法學會按本章程規定條件核准後交付選舉。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數確定,並不得低於到會理事的半數。
第三十九條 屆中會長缺位,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直到屆滿為止。
第四十條 屆中補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增補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個別成員,按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個人和單位間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確保捐贈、資助的接受和資金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調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法學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法學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法學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法學會和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3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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