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選舉制

比例選舉制又稱“比例代表制”。一些國家的選舉制度之一。一些國家議會選舉時,由參加競選的各政黨根據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的制度。由美國人吉爾平、瑞士人康西德郎及英國人穆勒和黑爾提出。1899年比利時首先採用,隨後為其他國家所採用。

根據選民投票的對象可分為單記比例代表法(投票對象為個人,美國曾採用)和名單比例代表法(以政黨為投票對象,德、奧等歐洲大陸國家曾採用)。隨著一些國家議會制度危機和政黨操縱選舉等弊端的暴露,使用國家漸少,甚至有的國家已經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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