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計畫是美國著名的併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的,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當一個公司一旦遇到惡意收購,尤其是當收購方占有的股份已經達到10%到20%的時候,公司為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權,就會大量低價增發新股。目的就是讓收購方手中的股票占比下降,也就是攤薄股權,同時也增大了收購成本,目的就是讓收購方無法達到控股的目標。
毒丸計畫一經採用,至少會產生兩個效果:其一,對惡意收購方產生威懾作用;其二,對採用該計畫的公司有興趣的收購方會減少。這一反收購措施,於1985年在美國德拉瓦法院被判決合法化。2005年,新浪在面對盛大收購的時候,就是採用了毒丸計畫。最終盛大只能無奈放棄新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毒丸計畫
- 發明人:馬丁·利普頓
- 發明時間:1982年
- 正式名稱: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
歷史起源,主要分類,彈出計畫,彈入計畫,負債毒丸,人員毒丸,使用條件,實際效果,評價,意義,主要案例,
歷史起源
毒丸術亦稱毒丸計畫,最早起源於股東認股權證計畫。這一認股權證計畫授權目標公司股東可以按照事前約定的高折價認購目標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in pill:中性反應的毒藥丸子),或也可以認購成功收購公司股票的認股權證(flip-overpill:烈性的毒藥丸子),全面成功的設計方案可以令其“毒性”兼而有之。
毒丸術在美國盛行的原因與美國的法律環境有關,根據美國普通公司法的規定,美國公司只要在其公司章程中有明確授權,即享有各種類別股份的發行權而無須其他審批,因此,毒丸術在美國很有市場。但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卻沒有這樣的土壤,因為在英國公司法中明確指出採用毒丸術作為反併購手段不合法。
主要分類
彈出計畫
“毒丸”計畫一般分為“彈出”計畫和“彈入”計畫。“彈出”計畫通常指履行購股權,購買優先股。譬如,以100元購買的優先股可以轉換成目標公司200元的股票。“彈出”計畫最初的影響是提高股東在收購中願意接受的最低價格。如果目標公司的股價為50元,那么股東就不會接受所有低於150元的收購要約。因為150元是股東可以從購股權中得到的溢價,它等於50元的股價加上200元的股票減去100元的購股成本。這時,股東可以獲得的最低股票溢價是200%。
彈入計畫
在“彈入”計畫中,目標公司以很高的溢價購回其發行的購股權,通常溢價高達100%,就是說,100元的優先股以200元的價格被購回。而敵意收購者或觸發這一事件的大股東則不在回購之列。這樣就稀釋了收購者在目標公司的權益。“彈入”計畫經常被包括在一個有效的“彈出”計畫中。
負債毒丸
該計畫指目標公司在惡意收購威脅下大量增加自身負債,降低企業被收購的吸引力。例如,目標公司發行債券並約定在公司股權發生大規模轉移時,債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兌付,從而使收購公司在收購後立即面臨巨額現金支出,降低其收購興趣。
人員毒丸
兌換毒債是指公司在發行債券或借貸時訂立毒藥條款,該條款往往作如下規定,即在公司遇到惡意併購時,賦予債權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行使向公司要求提前贖回債券、清償借貸或將債券轉換成股票的選擇權。這種毒藥條款存在,促進了債券發行,大為增加了債券的吸引力,並且令債權人有可能從接收性出價中獲得意外收穫。
使用條件
在最常見的形式中,一旦未經認可的一方收購了目標公司一大筆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時,毒丸計畫就會啟動,導致新股充斥市場。一旦毒丸計畫被觸發,其他所有的股東都有機會以低價買進新股。這樣就大大地稀釋了收購方的股權,繼而使收購變得代價高昂,從而達到抵制收購的目的。美國有超過2000家公司擁有這種工具。
毒丸術是一種負向重組方式。通常情況下表現為目標公司面臨收購威脅時,其董事會啟動“股東權利計畫”,通過股本結構重組,降低收購方的持股比例或表決權比例,或增加收購成本以減低公司對收購人的吸引力,達到反收購的效果。
實際效果
毒丸計畫一經採用,至少會產生兩個效果:其一,對惡意收購方產生威懾作用;其二,對採用該計畫的公司有興趣的收購方會減少。
實踐表明,毒丸術對目標公司股價和股票收益的影響甚微。
評價
有許多研究認為,毒丸計畫這一反收購工具往往用於抬高主動收購方的價碼,而非真正阻礙交易的達成。20世紀80年代,美國經濟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易手率高,公司股權控制變化極大,毒丸計畫是一種被廣泛採用的反收購手段。但在公司治理越來越受重視,毒丸計畫的採用率已大幅度下降。公司董事會不願給外界造成層層防護的印象。公司治理評估機構也往往給那些有毒丸計畫的公司較低的評級。一般情況下,投資者也不願意看到董事會人為設立一道阻礙資本自由流通的障礙。
意義
作為防禦性條款,正常情況下,毒丸術體現不出其存在價值。但公司一旦遇到惡意收購,或惡意收購者收集公司股票超過了預定比例,則該等權證及條款的作用就立刻顯現出來。毒丸術的實施,或者是權證持有人以優惠價格購得兼併公司股票(吸收合併情形)或合併後新公司股票(新設合併情形)或者是債權人依據毒藥條款向目標公司要求提前贖回債券、清償借貸或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從而客觀上稀釋了惡意收購者的持股比例,增大收購成本,或者使目標公司現金流出現重大困難,引發財務風險,使惡意收購者一接手即舉步維艱,這種感覺好似人吞下毒丸,得不償失。
主要案例
克朗·茲拉巴公司
1984 年,克朗.茲拉巴公司為抵禦併購專家戈德史密斯的收購,制定了一套三重毒丸計畫:一是壓低股息;二是宣布新股東沒有選舉權,董事會每年最多更換1/3,任何重大決定須經董事會2/3票通過;三是公司高級負責人離職時須支付其3年工資和全部退休金,總計1億美元,公司骨幹離職時須支付其半年工資,總計3000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戈德史密斯避其鋒芒,曲線進攻。他一方面突然對外宣布收購計畫,促使毫無準備的投資者大肆拋售克朗公司股票,導致股價大跌;另一方面暗地收購克朗公司各位大股東和董事的股票。到1985年7月15日,戈德史密斯持有的克朗公司股份已超過 50%。由於他只是購買股票而並沒有進行合併這一觸發毒丸計畫的條件,所以他沒有觸發“毒丸”。其實已暗中控制了公司。7月25日,戈德史密斯召集了臨時股東大會,他憑藉控股地位成為克朗公司的新任董事長並宣布取消毒丸計畫。
新聞集團
2004年11月,自由傳媒集團與美林公司簽訂了一項股票收購協定。自由傳媒集團有權在2005年4月從美林手中收購新聞集團大約 8%有投票權的股票,這一計畫將使自由傳媒集團所持有的新聞集團具有投票權的股權比例增至17%,僅次於默多克的19.5%。傳媒大亨默多克絕對不允許他計畫傳位給兒子的新聞集團的控制權受到任何侵犯,隨即發布一項反收購股東權益計畫:當有人收購公司的股份超過15%,或者持股數已超過15%的股東增持1%的股份時,公司現有的每一位股東將有權以半價購買公司的股票,購買量是其已持有股份的一半。這一毒丸一旦被激活,自由傳媒集團如果想收購新聞集團更多的股份,將需額外付出數倍的代價。新聞集團發布這一訊息後,自由傳媒集團的老闆馬龍馬上順水推舟賣一個人情,不再繼續增持新聞集團的股份,維持第二大股東的地位。
2005年2月18日19:00(台北時間2月19日8:00),盛大(Nasdaq:SNDA)於美國當地時間周五透露,截至2005年2月10日,該公司同控股股東地平線媒體有限公司一起通過公開股票市場交易收購了新浪公司(Nasdaq:SINA)大約19.5%的已發行普通股。而且,盛大已經按照美國證券法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Schedule 13 D報告,該公司在報告中表明了對所持有新浪股票的受益所有權,同時還公布了相關交易以及其它需要在Schedule 13 D中報告的特定內容。緊接著,2月19日23時,新浪CEO兼總裁汪延代表管委會發給全體員工一封信,表明了新浪不被控制不受影響的態度。2 月24 日,新浪正式表態,不歡迎通過購買股票的方式控制新浪,同時其管理層拋出“毒丸”計畫,以反擊盛大收購。根據Nasdaq 數據顯示,盛大此時的市值約為21.3 億美元,新浪是12.9 億美元。在一般情況下,新浪可以以每份購股權0.001美元或經調整的價格贖回購股權,也可以在某位個人或團體獲得新浪10% 或以上的普通股以前(或其獲得新浪10%或以上普通股的10天之內)終止該購股權計畫。最終盛大只能無奈放棄新浪。